作者forself (無所得、故有)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樓上樓下漏水問題
時間Mon Sep 24 14:18:18 2007
※ 引述《eddiefhs (free and easyNN)》之銘言:
: 恩...本人不是法律相關科系在閱讀理解條文上似乎跟著錯誤資訊走= =
: 我對那個但書(我ㄧ開始以為但書是加注在特別地方XD)
: 的理解是 "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 == 因為各種原因導致漏水
: 比如說裝潢阿維修不當等等事件,導致漏水才要負擔所有費用
: 參考網址如下:http://blog.yam.com/tmmap/article/5739081
: 這次漏水原因是管線老舊所致難道不適用於 參考網址中答覆3ㄇ?
: 不知是回文大大的正確,還是李明洲律師正確??
: 還是我根本狀況外= = ???
你仍然在斷章取義
該網址所列第一條就說明了:
樓下漏水原因,如可歸責於樓上住戶之住家管理使用之過失所致,即由樓上住戶負擔修
繕費用(法令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1條、第767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
、第12條後段但書)。「專有部分」,係指所有權人住家內之私有面積,包括主建物、
陽台、露台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係屬民法之特別法;實務上,認為其規定亦屬民法第
184條侵權行為規定中之「保護他人之法律」。因此,
「專有部分(4樓住家)」之修繕
、管理、維護,依法應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如維修不當,造成他
人之損害,即應由其負擔賠償責任。例如:樓上住戶裝潢修繕就防水層之施工有疏失、
更改水電管路、長期就漏水問題視而不見置之不理,導致樓下漏水等(臺北地方法院87
年度訴字第1255號、92年度簡上字第90號、92年度簡上字第253號民事判決參照)。
看得懂意思嗎
你把未盡修繕、管理、維護「專有部分」的義務以致侵害他人權益部份,
跟非因修繕、管理、維護「專有部分」的裝潢、更改管線......的情形混在一起,
如果維修不當肇生損害,也還是「專有部分」所有權人該負責。
簡單的說 如果那天花板漏水公寓的樓上不是你家 那你家就不用負責
你把漏水的地方賣掉 那也不用負責 買的人還是要弄到好 不管打掉地板還是連牆炸掉
弄到好是你家的義務 同樣的你也可以要求樓上解決你家天花板漏水問題
: 其實我本來懶的回的 因為這裡是法律相關地方 只是詢問法律問題
: 不會發生被指責行為= =,沒想到原由交代不清居然被圍剿XD
: 不過既然都回文了,就大概說明一下....
: 基本上對方告知我們漏水 我們在一個禮拜內就做好 將疑似漏水的房間
: 床阿 櫃子都做好搬移準備 並請水電工技師來勘查
: 可是請來的水電工居然說沒辦法查到正確位置(因為只有露幾滴?)
: 可能要將整個房間地板全部打掉
: 接下來問題來了...
: 1. 該房間是我的房間 我都在外地唸書那房間基本上是半年才用上1個禮拜
: 因為這種狀況我想也許有些許機會是別的地方出問題,當然不可能貿然動手
: 2. 我承認我們家沒辦法做到,一聽到要把自己家房間整塊地板敲掉檢查
: 就很阿撒哩的說"OK!動手吧".....這實在有點難度.....
: 也許PTT上不少人都可以,可是當事情發生要馬上同意難免會掙扎
: 其實我PO文想問的問題是 法官會怎麼做? (感謝paradis大 回覆)
: 還有有沒有比打掉整塊地版更好的方法 (找更好的水電技師 一樣感謝p大)
: 不過第二個問題在這裡發問好像不對 XD
: 我想版友討論法律 或是提供更好的辦法 都是非常感謝QQ
: 至於指責我的行為告知我嚴重性我想幫助不大
: 畢竟我家樓上也因為某間浴室也是會漏水漏到我家來= =
: 舊家透天也是二樓漏水到一樓大約10年了
: 而不維修最後上法院被罰40萬的判?(決/例 忘了)我也看過了
: 漏水的事我們也不是不管,所以版友也不需要如此激動...
: 重點還是討論那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吧!!
921時你可能年紀還小
台灣在地震帶
你家如果是磚造就算了
是鋼筋水泥的話
1.會漏水代表有細縫 水才會漏出
2.鋼筋會生鏽 銅牆鐵壁也會變成豆腐渣
我說過
天平的另一端是命不是錢
哪天出事就算是只有樓下因此出事
你以為你家一定不會有刑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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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1.19.5
1F:推 eddiefhs:天資愚昧= = 還是有些不了解....那第3點何時使用? 09/24 14:44
2F:→ eddiefhs:為何還會有所謂管線老舊所致漏水 雙方住戶平攤修繕費用? 09/24 14:45
3F:→ eddiefhs:用人命衡量漏水我想大大已經說了第三次了XD 受教了 09/24 14:46
4F:推 hiturtle:算了.你不想修就不要修吧..我想大家也無力在幫你了吧... 09/24 15:07
5F:→ hiturtle:那天被告了..歡迎你在上來就是了=-=... 09/24 15:08
6F:推 eddiefhs:= = 我只是很單純想討論法律罷了..... 09/24 15:11
7F:推 eddiefhs:台北地方法院94年 簡上 256 民事.....是雙方付費說 09/24 15:19
8F:→ eddiefhs:話說...都在討論誰付費了 當然代表要修阿.很難理解嗎? 09/24 15:20
9F:推 forself:你要先確認是否公共排水管老舊以至於漏水....確認了嗎? 09/24 15:45
10F:推 eddiefhs:確定是管線老舊導致脫膠,但是是不是公共管線好像不清楚 09/24 16:02
11F:推 newgundam:覺得樓上比較番,連確認都還沒就要吵是不是要攤費用, 09/24 16:10
12F:推 eddiefhs:= =因為修完如果是雙方該付錢 對方不付那還蠻麻煩的... 09/24 16:13
13F:→ eddiefhs:如果說 誰付錢不是本版該重點 我想這些討論串其實可以刪ꐠ 09/24 16:13
14F:推 hiturtle:說真的.你也不確定是那漏水.也不確定是不是公共管線.那 09/24 16:21
15F:→ hiturtle:如何確認出誰該付誰不該付? 09/24 16:21
16F:推 eddiefhs:公共 專有 兩種情況....很難去討論嗎? 09/24 16:46
17F:推 hiturtle:那請問漏水的水管是屬公有還專有?你說簡單.那請作答吧? 09/24 16:46
18F:推 newgundam:eddiefhs兄很奇怪,您是不會先進行簽定合約或找公證人等 09/24 16:48
19F:推 newgundam:動作後再開挖嗎? 09/24 16:52
20F:推 eddiefhs:NEW大的方法當然就結束了這個討論= =a 09/24 17:01
21F:→ eddiefhs:不過H大 我想公有的水管 以管線老舊的原因而漏水 09/24 17:01
22F:→ eddiefhs:我想不是雙方分攤 就是管委會負擔 這沒問題吧?? 09/24 17:02
23F:→ eddiefhs:至於專有部份 查到的資料則是有兩種說法.. 09/24 17:03
24F:→ hiturtle:公有的定義是什麼?何算公有.何算專用?你說簡單.那請作答꜠ 09/24 17:03
26F:推 forself:前者開頭案例是住戶共同持分的頂樓漏水 中間有句你又漏看 09/24 17:08
27F:→ forself:"長期就漏水問題視而不見置之不理""請該樓層負責修理費用" 09/24 17:09
28F:→ forself:你第二個連結 裡面也告訴你"要先確認是否為共用或公用" 09/24 17:11
29F:推 eddiefhs:....奇怪= = 我開頭不是就說 還沒有很久嗎?也沒有不管ㄚ 09/24 17:11
30F:→ forself:我以為有新鮮另類的判例出現 還花時間看完... ~"~ 09/24 17:11
31F:→ forself:沒有修繕就是不管 不然請舉證你沒有置之不理 09/24 17:12
32F:→ eddiefhs:...抱歉判例我實在看不是很懂 怎麼敢貼... 09/24 17:12
33F:→ forself:對方只要舉證有漏水 漏水相當一段時間 樓上住戶不處理 09/24 17:13
34F:→ eddiefhs:要舉證我們不理 一定要寄存證信函嗎? 09/24 17:13
35F:→ forself:這樣就可以證明你們家對這問題視而不見 置之不理.... 09/24 17:13
36F:→ forself:不需要 有證人就可以了 有存證信函是更好 09/24 17:14
37F:→ eddiefhs:我想我們有請水電工來勘查 管委會主管也有來 這樣可證明? 09/24 17:14
38F:→ forself:舉證部分漏了一個:且經通知樓上住戶 但未獲得處理 09/24 17:15
39F:→ forself:可以證明你們有處理過 但是處理完依然侵害樓下權益 09/24 17:15
40F:→ forself:不然我一兩個月找個水電工跟管委會來看一下 但不修就是不 09/24 17:16
41F:→ forself:修 這樣算是處理嗎? 09/24 17:17
42F:→ forself:如果是你們樓下的上PTT問 我搞不好會建議 該怎麼修就怎麼 09/24 17:18
43F:推 eddiefhs:我突然看懂 FOR大的文章了....那如果不夠成 長期呢? 09/24 17:17
44F:→ forself:修 如果確定非要打掉地板無法確認或修復 就打掉 然後帳單 09/24 17:18
45F:→ forself:你們家如果不付就法院見 這樣會比較簡單 你覺得呢? 09/24 17:19
46F:→ eddiefhs:就是怕其實要雙方分擔對方 卻把帳單 賴我們頭上啊= =a 09/24 17:20
47F:→ forself:你所列的那些網頁不是已經教你怎麼處理 該負什麼責任了嗎 09/24 17:20
48F:→ eddiefhs:阿就是有人說 一定是我們負擔所有修理費用ㄚ... 09/24 17:21
49F:→ forself:跟對方談過了沒? 沒談過的話這些討論都是空的... 09/24 17:21
50F:→ forself:我覺得你們家負擔所有修理費用的機率比較高 我講得很含蓄 09/24 17:22
51F:→ eddiefhs:談過了 雖然還沒談到費用 但要先準備一下吧= =a 09/24 17:22
52F:→ eddiefhs:why?提出來的資料沒有可能 是雙方分攤ㄇ? 09/24 17:22
53F:→ forself:先談吧 先把底限放在各半 如果要多出一點 再以勘驗結果為 09/24 17:22
54F:→ forself:準 如果為共用需各半 不付看要怎麼處理再說 09/24 17:23
55F:→ forself:共用管線沒有那麼多條 又那麼賽剛好在地板不是牆=.= 09/24 17:25
56F:推 eddiefhs:..OK 了解了...對了 你把下面推文都修掉吧 變聊天了 09/24 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