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cchen (kc)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勞資] 試用期間非自願性離職
時間Fri Sep 21 20:32:33 2007
※ 引述《eague (幸福背後)》之銘言:
: 想請問版上各位高手們
: 我從九月十號(星期一)進去一家小公司
: 原先老闆說試用期三個月
: 但在十六號(星期日)早上
: 老闆打電話給我 說考量目前公司的狀況 用不到我的專長
: 所以請我下星期不用去上班了
試用期間之法理目前司法實務通說採所謂「終止權保留說」,
亦即勞雇雙方在沒有「權利濫用」情事下可任意的、不附理由
的終止勞動契約。至於是否需要遵守預告期間則視試用期間已
經多久而定,如試用已超過三個月當然應依勞基法第十六條遵
守預告期間。例外的狀況如終止試用之理由是本於勞基法第十
二條懲戒解僱事由(例如試用期間毆傷雇主!)當然就不必遵
守預告期間了。資遣費給付同上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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