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cchen (kc)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劳资] 试用期间非自愿性离职
时间Fri Sep 21 20:32:33 2007
※ 引述《eague (幸福背後)》之铭言:
: 想请问版上各位高手们
: 我从九月十号(星期一)进去一家小公司
: 原先老板说试用期三个月
: 但在十六号(星期日)早上
: 老板打电话给我 说考量目前公司的状况 用不到我的专长
: 所以请我下星期不用去上班了
试用期间之法理目前司法实务通说采所谓「终止权保留说」,
亦即劳雇双方在没有「权利滥用」情事下可任意的、不附理由
的终止劳动契约。至於是否需要遵守预告期间则视试用期间已
经多久而定,如试用已超过三个月当然应依劳基法第十六条遵
守预告期间。例外的状况如终止试用之理由是本於劳基法第十
二条惩戒解雇事由(例如试用期间殴伤雇主!)当然就不必遵
守预告期间了。资遣费给付同上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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