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qing (雍正爺)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刑事] 請懂 "藥事法" 的版友幫忙解讀
時間Wed Aug 29 17:39:31 2007
※ 引述《zfnakj (佛渡有緣人)》之銘言:
: 法西斯版上出現一篇版友的建言
: 因有些棉條國內並沒有代理
: 所以而能需要透過出國的版友帶回
: 下面是該版友所提供的藥事法:
: 名稱:藥事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 第 65 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若係登記有案的藥品 獲得原廠商授權許可 得以代理商名義宣傳
: 第 68 條 藥物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 一 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
: 二 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 三 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 四 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宣傳注意事項如下
: 第 70 條 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
若未宣傳療效 (比方說 甚麼病痛沒了 則屬療效) 而只是表達 用起來舒服 便宜好用
則非療效內容
: 一 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
: 意思是不能說到自己或他人能從國外帶回來?
: 二 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 意思是不能有書刊資料刊載效能或性能?
: 三 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 意思是如果報導或是採訪資訊也不能分享?
: 四 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 棉條(醫療器材)不能由使用者分享心得或是統整過的資訊(書報刊物)讓大家參考嗎?
: 另外 版規有一條是可以分享心得、新知、報導
法律禁止買春行為 但是還是可以分享買春後的快樂 但是不能涉及仲介
: 而這些都會跟法律扺觸 所以都必須修改掉嗎?
: 如果上面的問號都是肯定的
: 版上不能分享棉條心得/保險套心得/藥物統整資料/醫療器材心得...etc 囉?
藥事法 第69條 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這一條還比較嚴重 六十萬起跳
心得有很多種 便宜好用 方便攜帶 保存期限長 使用之後很舒服...
就是不讓表達使用之後 美眉變漂亮 變得更緊 讓男人愛不釋手...這些屬療效表示
: 請懂的版友給我一些建議與解讀 感謝~
以上資料整理 感謝...
台北市衛生局藥物食品管理處 2728-7073 杜小姐(聲音甜美的解答)
桃園縣衛生局藥政課 3340935 陳小姐(熱心詳盡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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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精 十滴血
http://www.wretch.cc/blog/daqing5000&article_id=8176903
心中有佛 見人都是佛 眼中有屎 見人都是屎...阿彌陀佛 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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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2.142.81
1F:推 Jasy:推一下雍正爺 08/29 17:44
2F:推 cjsupg:推 可以請你轉到板上嗎?^^ 感謝~~ 08/30 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