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qing (雍正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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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请懂 "药事法" 的版友帮忙解读
时间Wed Aug 29 17:39:31 2007
※ 引述《zfnakj (佛渡有缘人)》之铭言:
: 法西斯版上出现一篇版友的建言
: 因有些棉条国内并没有代理
: 所以而能需要透过出国的版友带回
: 下面是该版友所提供的药事法:
: 名称:药事法 (民国 95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 第 65 条 非药商不得为药物广告。
若系登记有案的药品 获得原厂商授权许可 得以代理商名义宣传
: 第 68 条 药物广告不得以左列方式为之:
: 一 假借他人名义为宣传者。
: 二 利用书刊资料保证其效能或性能。
: 三 藉采访或报导为宣传。
: 四 以其他不正当方式为宣传。
宣传注意事项如下
: 第 70 条 采访、报导或宣传,其内容暗示或影射医疗效能者,视为药物广告。
~~~~~~~~~~~~~~~~~~~~~~~~~~
若未宣传疗效 (比方说 甚麽病痛没了 则属疗效) 而只是表达 用起来舒服 便宜好用
则非疗效内容
: 一 假借他人名义为宣传者。
: 意思是不能说到自己或他人能从国外带回来?
: 二 利用书刊资料保证其效能或性能。
: 意思是不能有书刊资料刊载效能或性能?
: 三 藉采访或报导为宣传。
: 意思是如果报导或是采访资讯也不能分享?
: 四 以其他不正当方式为宣传。
: 棉条(医疗器材)不能由使用者分享心得或是统整过的资讯(书报刊物)让大家参考吗?
: 另外 版规有一条是可以分享心得、新知、报导
法律禁止买春行为 但是还是可以分享买春後的快乐 但是不能涉及仲介
: 而这些都会跟法律抵触 所以都必须修改掉吗?
: 如果上面的问号都是肯定的
: 版上不能分享棉条心得/保险套心得/药物统整资料/医疗器材心得...etc 罗?
药事法 第69条 非本法所称之药物,不得为医疗效能之标示或宣传。
这一条还比较严重 六十万起跳
心得有很多种 便宜好用 方便携带 保存期限长 使用之後很舒服...
就是不让表达使用之後 美眉变漂亮 变得更紧 让男人爱不释手...这些属疗效表示
: 请懂的版友给我一些建议与解读 感谢~
以上资料整理 感谢...
台北市卫生局药物食品管理处 2728-7073 杜小姐(声音甜美的解答)
桃园县卫生局药政课 3340935 陈小姐(热心详尽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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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精 十滴血
http://www.wretch.cc/blog/daqing5000&article_id=8176903
心中有佛 见人都是佛 眼中有屎 见人都是屎...阿弥陀佛 阿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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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2.142.81
1F:推 Jasy:推一下雍正爷 08/29 17:44
2F:推 cjsupg:推 可以请你转到板上吗?^^ 感谢~~ 08/30 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