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zn (除舊)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公開散佈他人私密文件 這樣有罪嗎?
時間Thu Aug 23 20:06:01 2007
: 推 ukim:甲起意製作後又把檔案傳給丙加油添醋 這不算散佈於眾嗎 08/23 18:28
甲、丙製作文件的目的是什麼?
意圖散佈於眾?
如果不是,那不用再檢驗下去了。
把文件放音樂資料夾裡,看起來不像要散佈於眾。
如果是,那麼甲傳給丙的目的又是什麼?
如果是要與乙以共同正犯的意思製作毀謗文書,
那還沒開始散布,未著手。
如果是把「關於毀損乙名譽的事」傳給丙來達到散佈於眾,
那甲構成誹謗罪。你的案例看起來不像這種情形。
: → ukim:電腦未設密碼 檔案未加密 也算是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吧 公然 08/23 18:29
甲的電腦什麼時後提供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
該電腦是拿來公用的嗎?
從該例看起來,乙每次打個作業都要徵得同意,怎麼會是公用電腦呢?
再者,文件放在音樂資料夾嗎?
甲有同意讓乙使用該資料夾嗎?
如果電腦是公用的,
而且使用該電腦的人,通常很可能會去開音樂資料夾中的文件來看,
那客觀上或許有公然。
但從該例看,甲對有人會開他音樂資料夾來讀裡面的文章,
怎麼看都不像有故意。
: → ukim:罵人的話算文書?保護了何法益?乙有拍照存證,就文書之功能並未 08/23 18:30
: → ukim:有損,除非你是實體破壞說的信眾.XD 08/23 18:32
關於文書性:
通說承認「偶然文書」,亦即本來沒有打算做為法律證明之用,
但後來涉及者〈例如本案涉及毀謗的証明〉,也是文書。
若你不採此觀點,那毀損文書罪不能適用。
如果你同時也採359要限縮解釋的少數說的話,那無罪可罰。
但這樣會有一個很矛盾的情形發生:
把罵人的話寫在紙上,被人塗掉,有毀損物品罪。
把罵人的話存成檔案,被人刪掉,沒事。
我認為根本之道是放寬毀損物品罪的解釋,
當電腦內的文件被刪除,以致於其原本的功用(含有表達一定意
思)受損時,成立毀損物品罪。
關於文書功能是否受損:
是否有複本,跟原本被毀損與否毫無關係。
毀損文書是保全「該文書本身的保全法益」
,不是背後的權利義務關係。
: → ukim:乙抓音樂雖未被授權 但室友間抓來抓去 不是很正常嗎 08/23 18:34
: → ukim:假使沒有發生這些事 等甲回來 乙跟甲說放假有借用電腦抓音樂 08/23 18:35
: → ukim:甲應該也是會同意吧 所以我覺得有推測的同意成立 08/23 18:36
提到有推測的同意,先要釐清這個同意是幹麻用的。
討論盜用電腦:
單純無權使用他人電腦無罪,不必討論有推測同意。
討論刪除文件:
刪除甲的文件,無法想像甲會同意。何況看起來也不像討論這個。
討論甲能不能預見有人開會電腦來看他的毀謗文書:
這跟乙能不能推測甲的同意無關,
甲有預見會有人就有預見,不然就沒預見。
沒有討論推測同意的實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16.52
※ 編輯: jzn 來自: 219.68.16.52 (08/23 20:07)
1F:→ jzn:另外,我個人是主張刪除毀損文書罪的。燒一本書的版權頁是毀損 08/23 20:10
2F:→ jzn:文書,燒一本書不燒版權頁是毀損罪,什麼亂七八糟的。 08/23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