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zn (除舊)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公開散佈他人私密文件 這樣有罪嗎?
時間Thu Aug 23 15:34:32 2007
※ 引述《ukim (阿光)》之銘言:
: 問題如下:
: 甲與乙是室友.
: 乙無電腦,乙平日就有在使用甲之電腦打作業
: (每次使用都有徵得甲同意,甲之電腦未設定開機密碼)
: 一日乙趁甲週休二日回家(未徵詢甲之同意),使用甲之電腦想抓甲電腦中之音樂及影片
: 竟發現電腦存放音樂的資料夾中有甲與另一同學丙製作一WORD文件檔
: 內容盡是說乙與另二同學丁和戊之壞話(說乙之心機很重,丁偷藏資料不分享,戊很娘娘腔)
: 乙看了之後很生氣,認為與事實不符.憤而將此檔案內之文字內容以相機拍下,
: 並將此WORD文件檔刪除.再將所拍之相片檔案傳給丁,丁看了亦十分氣憤將此相片檔
: 上傳至亞虎相簿,並通知同班之其他同學觀看(包含戊,但除甲與丙外).
: 事後甲與丙輾轉得知此事,非常生氣,
: 甲及丙找乙及丁爭吵,言談間乙及丁得知此文件WORD檔為甲起意製作
: 丙是稍後才參與其中共同製作(出主意,負責想乙和丁還有哪些討人厭的地方)
: 此WORD文件檔於甲及丙之電腦中各有一份,
: 並置於電腦中一般人皆可看到之處(否則乙也不會發現)
: 爭點一:事後甲與丙得知此事怒言告乙現行刑法第358及359之罪,問是否成立?
乙的行為可以討論:
315 開拆文書罪
無保護機制電腦中的未加密檔案,是否屬封緘的準文書?學說
有認為文書置於已上鎖的櫃子屬封緘(甘添貴)。我認為本案文件雖
藏於音樂資料夾中,但性質與放在未上鎖櫃子的文件類似,則不成
立本罪。
352 毀損文書罪
該文件屬準文書,乙該當本罪。
358 入侵電腦罪
通說認為本罪客體限於有保護機制的電腦,單純無權使用他人
電腦則不成立。
359 刪除電磁紀錄罪
學說有爭議,有認為本罪所要保護者乃社會法益,故刪除非商
業或公眾使用系統中的檔案,不成立本罪(李茂生)。多數說則認為
只要對他人造成損害即可(林山田、甘添貴)。我認為單純個人文書
的保護有 352(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已足,359(5年以下有期徒刑)應
限縮解釋。
: 爭點二:乙與丁則認為甲及丙有觸犯公然侮辱及毀謗罪之嫌?成立否?甲丙則辯稱此
: 非毀謗,因為乙傳給丁檔案之舉破壞班上之團結,所以有牽涉到公益.
: (若非乙先傳給丁此檔案,丁也不會知道)
甲及丙非公然,沒有公然侮辱。非意圖散布於眾,沒有誹謗。
: 請問有法律達人能幫忙解答嗎?
: 這是人家問我的,我的疑點如下:
: 疑點一:室友是否有使用電腦推測的同意?
乙每次使用都都有徵得甲同意,足見甲非概括授權。同時甲之授
權應限於打作業。故乙用於抓音樂及影片,即非平日授權之範圍內。
: 疑點二:刪除WORD文件檔對甲及丙有造成損害嗎?
當然有損害,只是損害的利益是否受前述各罪保護?看你怎麼解
釋。
: 疑點三:將此檔案置於存放音樂之資料夾中,算是隱藏好了嗎?這樣就算是機密了?
: 疑點四:甲丙電腦中有此檔案,甲丙為檔案製作者擁有自己做的檔案,這樣會成立公然嗎?
: 疑點五:即使檔案內容所述為真,內容所涉是否為私德且無關公益?
可受公評的例子,學說上常舉政治事務、個人著作或演藝、媒體
之報導、公眾人物的感情糾紛等。而48年度台上字第1235號判決有認
:「上訴人在報上刊登啟事,指告訴人竊盜騙款,此項竊盜騙款并非
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所謂涉及私德而於公共利益無關之事項,如果
上訴人能證明其為真實,依同條項前段規定即應不罰。」
假使甲丙將文件散佈出去,所陳述者:「乙之心機很重」、丁偷
藏資料不分享」、「戊很娘娘腔」,我認為只限於私人生活之品德事
項,並非可受公評之事。
: 寫了蠻落落長的,感謝大家看完它.
: 希望大家幫我想想看上述的疑點並表示自己的見解
學法律的人,問問題時同時申述己見的確是比較有助於討論的作法。
: 小妹學藝不精,還請各位見諒.
: 此外,如站在甲乙丙丁這四人的立場還可以如何為自己辯駁.
: 看有沒有人幫忙想一下,看從還可以從哪一層次推翻
: 感恩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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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68.16.52
※ 編輯: jzn 來自: 219.68.16.52 (08/23 16:08)
1F:推 ukim:哈 那請教J大 怎樣解釋才能為乙丁脫罪 並反擊甲丙 08/23 17:47
2F:推 jzn:丁?無罪。乙?罪無可逭。反擊?拿甲電腦裡有盜版來反擊 XD 08/23 17:53
3F:推 jzn:毀損文書是告訴乃論,乙可以去跪求甲丙不提告訴。 08/23 17:59
4F:推 ukim:j大真幽默 小妹是認真問的 假如是乙跟丁的辯護律師怎麼辦 08/23 18:00
5F:→ ukim:可以不用動用到告訴乃論 在構成要件 違法性 有責性中解決嗎 08/23 18:01
6F:推 jzn:去盧文書性跟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但沒用的 08/23 18:06
7F:推 jzn:前者幾乎無討論空間,後者看能不能凹到阻卻故意或罪責 08/23 18:14
8F:推 ukim:甲起意製作後又把檔案傳給丙加油添醋 這不算散佈於眾嗎 08/23 18:28
9F:→ ukim:電腦未設密碼 檔案未加密 也算是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吧 公然 08/23 18:29
10F:→ ukim:罵人的話算文書?保護了何法益?乙有拍照存證,就文書之功能並未 08/23 18:30
11F:→ ukim:有損,除非你是實體破壞說的信眾.XD 08/23 18:32
12F:→ ukim:乙抓音樂雖未被授權 但室友間抓來抓去 不是很正常嗎 08/23 18:34
13F:→ ukim:假使沒有發生這些事 等甲回來 乙跟甲說放假有借用電腦抓音樂 08/23 18:35
14F:→ ukim:甲應該也是會同意吧 所以我覺得有推測的同意成立 08/23 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