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zn (除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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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公开散布他人私密文件 这样有罪吗?
时间Thu Aug 23 15:34:32 2007
※ 引述《ukim (阿光)》之铭言:
: 问题如下:
: 甲与乙是室友.
: 乙无电脑,乙平日就有在使用甲之电脑打作业
: (每次使用都有徵得甲同意,甲之电脑未设定开机密码)
: 一日乙趁甲周休二日回家(未徵询甲之同意),使用甲之电脑想抓甲电脑中之音乐及影片
: 竟发现电脑存放音乐的资料夹中有甲与另一同学丙制作一WORD文件档
: 内容尽是说乙与另二同学丁和戊之坏话(说乙之心机很重,丁偷藏资料不分享,戊很娘娘腔)
: 乙看了之後很生气,认为与事实不符.愤而将此档案内之文字内容以相机拍下,
: 并将此WORD文件档删除.再将所拍之相片档案传给丁,丁看了亦十分气愤将此相片档
: 上传至亚虎相簿,并通知同班之其他同学观看(包含戊,但除甲与丙外).
: 事後甲与丙辗转得知此事,非常生气,
: 甲及丙找乙及丁争吵,言谈间乙及丁得知此文件WORD档为甲起意制作
: 丙是稍後才参与其中共同制作(出主意,负责想乙和丁还有哪些讨人厌的地方)
: 此WORD文件档於甲及丙之电脑中各有一份,
: 并置於电脑中一般人皆可看到之处(否则乙也不会发现)
: 争点一:事後甲与丙得知此事怒言告乙现行刑法第358及359之罪,问是否成立?
乙的行为可以讨论:
315 开拆文书罪
无保护机制电脑中的未加密档案,是否属封缄的准文书?学说
有认为文书置於已上锁的柜子属封缄(甘添贵)。我认为本案文件虽
藏於音乐资料夹中,但性质与放在未上锁柜子的文件类似,则不成
立本罪。
352 毁损文书罪
该文件属准文书,乙该当本罪。
358 入侵电脑罪
通说认为本罪客体限於有保护机制的电脑,单纯无权使用他人
电脑则不成立。
359 删除电磁纪录罪
学说有争议,有认为本罪所要保护者乃社会法益,故删除非商
业或公众使用系统中的档案,不成立本罪(李茂生)。多数说则认为
只要对他人造成损害即可(林山田、甘添贵)。我认为单纯个人文书
的保护有 352(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已足,359(5年以下有期徒刑)应
限缩解释。
: 争点二:乙与丁则认为甲及丙有触犯公然侮辱及毁谤罪之嫌?成立否?甲丙则辩称此
: 非毁谤,因为乙传给丁档案之举破坏班上之团结,所以有牵涉到公益.
: (若非乙先传给丁此档案,丁也不会知道)
甲及丙非公然,没有公然侮辱。非意图散布於众,没有诽谤。
: 请问有法律达人能帮忙解答吗?
: 这是人家问我的,我的疑点如下:
: 疑点一:室友是否有使用电脑推测的同意?
乙每次使用都都有徵得甲同意,足见甲非概括授权。同时甲之授
权应限於打作业。故乙用於抓音乐及影片,即非平日授权之范围内。
: 疑点二:删除WORD文件档对甲及丙有造成损害吗?
当然有损害,只是损害的利益是否受前述各罪保护?看你怎麽解
释。
: 疑点三:将此档案置於存放音乐之资料夹中,算是隐藏好了吗?这样就算是机密了?
: 疑点四:甲丙电脑中有此档案,甲丙为档案制作者拥有自己做的档案,这样会成立公然吗?
: 疑点五:即使档案内容所述为真,内容所涉是否为私德且无关公益?
可受公评的例子,学说上常举政治事务、个人着作或演艺、媒体
之报导、公众人物的感情纠纷等。而48年度台上字第1235号判决有认
:「上诉人在报上刊登启事,指告诉人窃盗骗款,此项窃盗骗款并非
刑法第310条第3项但书所谓涉及私德而於公共利益无关之事项,如果
上诉人能证明其为真实,依同条项前段规定即应不罚。」
假使甲丙将文件散布出去,所陈述者:「乙之心机很重」、丁偷
藏资料不分享」、「戊很娘娘腔」,我认为只限於私人生活之品德事
项,并非可受公评之事。
: 写了蛮落落长的,感谢大家看完它.
: 希望大家帮我想想看上述的疑点并表示自己的见解
学法律的人,问问题时同时申述己见的确是比较有助於讨论的作法。
: 小妹学艺不精,还请各位见谅.
: 此外,如站在甲乙丙丁这四人的立场还可以如何为自己辩驳.
: 看有没有人帮忙想一下,看从还可以从哪一层次推翻
: 感恩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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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68.16.52
※ 编辑: jzn 来自: 219.68.16.52 (08/23 16:08)
1F:推 ukim:哈 那请教J大 怎样解释才能为乙丁脱罪 并反击甲丙 08/23 17:47
2F:推 jzn:丁?无罪。乙?罪无可逭。反击?拿甲电脑里有盗版来反击 XD 08/23 17:53
3F:推 jzn:毁损文书是告诉乃论,乙可以去跪求甲丙不提告诉。 08/23 17:59
4F:推 ukim:j大真幽默 小妹是认真问的 假如是乙跟丁的辩护律师怎麽办 08/23 18:00
5F:→ ukim:可以不用动用到告诉乃论 在构成要件 违法性 有责性中解决吗 08/23 18:01
6F:推 jzn:去卢文书性跟容许构成要件错误(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但没用的 08/23 18:06
7F:推 jzn:前者几乎无讨论空间,後者看能不能凹到阻却故意或罪责 08/23 18:14
8F:推 ukim:甲起意制作後又把档案传给丙加油添醋 这不算散布於众吗 08/23 18:28
9F:→ ukim:电脑未设密码 档案未加密 也算是得以共见共闻的状态吧 公然 08/23 18:29
10F:→ ukim:骂人的话算文书?保护了何法益?乙有拍照存证,就文书之功能并未 08/23 18:30
11F:→ ukim:有损,除非你是实体破坏说的信众.XD 08/23 18:32
12F:→ ukim:乙抓音乐虽未被授权 但室友间抓来抓去 不是很正常吗 08/23 18:34
13F:→ ukim:假使没有发生这些事 等甲回来 乙跟甲说放假有借用电脑抓音乐 08/23 18:35
14F:→ ukim:甲应该也是会同意吧 所以我觉得有推测的同意成立 08/23 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