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inf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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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夫妻離婚後的財產分配
時間Thu Aug 23 00:06:12 2007
※ 引述《Atoum (府城港仔)》之銘言:
: 請問一下夫妻離婚後,如果雙方皆有收入來源的話,
: 登記在妻名下的房子及車子還需要再重新分配嗎?
看是屬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若是婚後列入分配 不能證明婚前婚後者 推訂為婚後
: 另夫妻離婚後小孩歸屬權歸妻,那麼小孩長大成人後
: 對父親還需要盡撫養義務嗎?
監護權與扶養義務是不同的 不能混為一談 即使沒有監護權仍有扶養義務
故離婚後爸爸雖沒有監護權但對小孩仍有扶養義務(民法第1116條之2) 反之成年
後小孩對爸爸當然亦有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一項第1款)
: 謝謝。
法條依據
民法第1017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
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
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
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民法第1030條之一
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
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
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民法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 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 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 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1116條之2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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