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inf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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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夫妻离婚後的财产分配
时间Thu Aug 23 00:06:12 2007
※ 引述《Atoum (府城港仔)》之铭言:
: 请问一下夫妻离婚後,如果双方皆有收入来源的话,
: 登记在妻名下的房子及车子还需要再重新分配吗?
看是属婚前财产还是婚後财产 若是婚後列入分配 不能证明婚前婚後者 推订为婚後
: 另夫妻离婚後小孩归属权归妻,那麽小孩长大成人後
: 对父亲还需要尽抚养义务吗?
监护权与扶养义务是不同的 不能混为一谈 即使没有监护权仍有扶养义务
故离婚後爸爸虽没有监护权但对小孩仍有扶养义务(民法第1116条之2) 反之成年
後小孩对爸爸当然亦有扶养义务(民法第1114条第一项第1款)
: 谢谢。
法条依据
民法第1017条
夫或妻之财产分为婚前财产与婚後财产,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证明为婚
前或婚後财产者,推定为婚後财产;不能证明为夫或妻所有之财产,推定
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财产,於婚姻关系存续中所生之孳息,视为婚後财产。
夫妻以契约订立夫妻财产制後,於婚姻关系存续中改用法定财产制者,其
改用前之财产视为婚前财产。
民法第1030条之一
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後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中所
负债务後,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但左列财产
不在此限:
一、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
二、慰抚金。
依前项规定,平均分配显失公平者,法院得调整或免除其分配额。
第一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
限。
第一项剩余财产差额之分配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剩余财产之差额时起
,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起,逾五年者,亦同。
民法第1114条
左列亲属,互负扶养之义务:
一 直系血亲相互间。
二 夫妻之一方与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间。
三 兄弟姊妹相互间。
四 家长家属相互间
民法第1116条之2
父母对於未成年子女之扶养义务,不因结婚经撤销或离婚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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