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inf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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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未盡義務告知後座人注意後方來車 被起訴?
時間Wed Aug 22 23:28:16 2007
※ 引述《braut30 (小小君)》之銘言:
堂姊開車停在機車道~我妹(未滿18歲)開左後門撞到一婦人~
那個婦人告我姊姊也告妹妹,和解沒有談攏,對方說沒有10萬就要告我們,
問題一:以「未盡義務告知後座人注意後方來車」告我堂姊,請問這會被起訴嗎?
問題二:對方說刑事告完還要告民事,這樣可行嗎?民事也會受理嗎?
因為對方一直嚇我堂姊~她很害怕留案底~所以我想請教大家~謝謝幫忙~
看大家討論如此熱烈 提出我的一些看法
過失傷害的部分 主觀要件有「注意義務」的違反 大家對注意義務似乎有不同看法
就妹的部分 應認是有違反注意義務 注意義務的依據通常是求諸刑法外之其他規範
如「交通規則」便屬之 所以既道安條例有要求此注意 便構成了
而姐的部分 會牽涉到許多 如不作為犯(姐可以被討論的行為應該是未盡告
知妹注意來車)的要件 詳細討論太過學理 考量本版不是LAW版 就直接給結論吧
如果不作為犯不構成也不用討論過失的主觀部分了
如果構成了不作為犯 那姐是否有過失呢 因為道安條例似乎未有要求駕駛人注意乘客
由右上下的義務 所以應該不構成
至於民事上 姊姊用的並非民法第187條法定代理人的連帶責任(法代人是爸媽)我認
為應可用民法第191條之1的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 再與妹妹的民法第184條侵權責任適用
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而負連帶責任
至於另有版有提到妹的過失傷害是否有微罪不舉適用 參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
一項規定:「第376條所規定之案件(即輕微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
所列事項(如犯罪時的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犯後的態度..等),認
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換言之,檢察官對於輕微之案件,依案件
偵查之結果,縱然認為其有犯罪之嫌疑,但是,斟酌行為人本身之各項具體情形,認
為以不起訴為宜者,仍然得以不起訴處分。 要件上是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
第1款 (過失傷害最重本刑才一年)故是有符合微罪不舉的要件(當然還要參酌刑法57
條事項) 但~這是檢察官的裁量權 沒有版友所謂一定會不起訴
︿︿︿︿︿︿︿︿︿︿︿︿︿︿︿︿︿︿︿︿︿︿︿︿
最後回答原PO第二個問題
刑事告完要告民事 當然可以 通常適於刑事上附帶請求民事賠償啦
民事告了會受理嗎? 民事「不告不理 告了就要理」 當然法院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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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法條
民法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185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
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191之1條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
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
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
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
商品製造人。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
欠缺。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刑事訴訟法253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
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刑事訴訟法376條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刑法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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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2.132.221.247
1F:→ cysulin:民事這肯定成立,因為對方因此受傷,這就有侵權行為了 08/22 18:43
2F:→ cysulin:刑事得看檢察官接不接受你的主張,因為過失本來就自由心證 08/22 18:43
3F:推 hotwingking:胡說八道 08/22 19:00
4F:推 hotwingking:刑事部份的解釋 我完全不認同 08/22 19:02
5F:推 hotwingking:至於民事 姊姊雖是車主 怎斷定要與妹妹負共同侵權責任 08/22 19:04
6F:→ braut30:姊姊不是車主耶~車子是跟我媽媽借的 08/22 19:11
7F:推 hotwingking:民事上對方可告你妹 再由監護人連帶賠償 08/22 19:27
8F:→ hotwingking:刑事上也僅可告你妹過失傷害 跟你堂姊無關 08/22 19:28
9F:→ hotwingking:如果依通常生活經驗即可得知者 不構成不作為責任 08/22 19:28
10F:推 packing3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寫:行人乘車應由右側車門上下車 08/22 19:31
11F:推 hotwingking:你的重點在那裏?? 08/22 19:39
12F:推 braut30:但是她已經告我姊姊了耶~在地檢署~那就是她告但是不起訴嗎 08/22 19:41
13F:推 weinan6:起不起訴 要看檢察官的奇模子 但是基本上應該是不會起訴 08/22 19:55
14F:→ weinan6:因為法院已經積案太多 這種小案符合微罪不舉 不用太怕 08/22 19:56
15F:→ hotwingking:她若表示要告你姊 那麼就不否認也不承認 靜待六個月 08/22 20:49
16F:→ hotwingking:最後她連你妹妹也告不成 你堂姊並不構成犯罪 08/22 20:49
17F:→ hotwingking:沒有微罪不舉的問題 08/22 20:50
18F:推 braut30:要怎麼靜待?我不懂耶@@..法院傳票不是一定要去嗎? 08/22 21:10
19F:→ braut30:她已經兩邊都告了~妹妹那邊上法院~姊姊的卻還在調結~很怪 08/22 21:11
20F:推 hotwingking:喔 他兩邊都提出告訴了 我以為他只對你堂姊提刑事告訴 08/22 22:03
21F:→ hotwingking:既然如此 你提這些問題對你有任何幫助嘛? 08/22 22:05
22F:推 cysulin:我第一推指的是你妹民事一定成立 08/22 22:06
23F:推 braut30:我是想問姊姊會留案底嗎?因為那個人要我們陪10萬了事~ 08/22 22:07
24F:→ braut30:不然她會兩邊都告刑事後在告民事~她說要讓我們花更多錢 08/22 22:08
25F:推 cysulin:但問題在於你妹未成年,姐無阻止妹從左方下車, 08/22 22:08
26F:→ braut30:所以說已經提告若真的送法院~我姊就會有案底?不管以什麼罪 08/22 22:09
27F:→ braut30:名,我以為那種「未盡義務」是不會被提起告訴的?原來是會 08/22 22:10
28F:推 cysulin:刑事才有前科,你怎麼老擔心你姐不擔心你妹? 08/22 22:11
29F:→ cysulin:應注意而能注意但未注意,謂過失.所以應不應該,能不能注意, 08/22 22:13
30F:→ braut30:我堂姊很怕事~而對方又一直嚇她~想讓她睡的安穩~才PO的 08/22 22:12
31F:→ cysulin:這種問題告訴人只要主張,其餘的就看檢察官自由心證了 08/22 22:14
32F:→ braut30:我妹因有我爸媽不怕阿~我堂姊父母都過世~壓力很大 08/22 22:14
33F:推 hotwingking:自由心證豈能這麼使用 那何不告原PO父母未曾耳提面命 08/22 22:22
34F:→ hotwingking:原PO妹妹開車門應當注意 政府疏於法令宣導豈不是也是 08/22 22:22
35F:→ hotwingking:有注意義務問題? 08/22 22:23
36F:→ hotwingking:注意義務是注意自己的義務 不能包山包海連別人的注意 08/22 22:24
37F:→ hotwingking:義務也要管 對別人過失傷害的犯罪主體只會是自己 08/22 22:26
38F:→ hotwingking:不然汽車製造商就成了傷害罪幫助犯(提供汽車予人犯罪) 08/22 22:27
39F:→ hotwingking:這豈不是相當莫名奇妙? 08/22 22:28
40F:→ hotwingking:對方為何不是找你父母談 卻要遷就你堂姊 是否有隱情? 08/22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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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1.232.231
41F:推 cysulin:寫的真的很好! 08/23 00:03
42F:推 ayukawa1984:可以反告對方勒索嗎? 08/27 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