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LifeLaw 板


LINE

※ 引述《braut30 (小小君)》之铭言: 堂姊开车停在机车道~我妹(未满18岁)开左後门撞到一妇人~ 那个妇人告我姊姊也告妹妹,和解没有谈拢,对方说没有10万就要告我们, 问题一:以「未尽义务告知後座人注意後方来车」告我堂姊,请问这会被起诉吗? 问题二:对方说刑事告完还要告民事,这样可行吗?民事也会受理吗? 因为对方一直吓我堂姊~她很害怕留案底~所以我想请教大家~谢谢帮忙~ 看大家讨论如此热烈 提出我的一些看法 过失伤害的部分 主观要件有「注意义务」的违反 大家对注意义务似乎有不同看法 就妹的部分 应认是有违反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的依据通常是求诸刑法外之其他规范 如「交通规则」便属之 所以既道安条例有要求此注意 便构成了 而姐的部分 会牵涉到许多 如不作为犯(姐可以被讨论的行为应该是未尽告 知妹注意来车)的要件 详细讨论太过学理 考量本版不是LAW版 就直接给结论吧 如果不作为犯不构成也不用讨论过失的主观部分了 如果构成了不作为犯 那姐是否有过失呢 因为道安条例似乎未有要求驾驶人注意乘客 由右上下的义务 所以应该不构成 至於民事上 姊姊用的并非民法第187条法定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法代人是爸妈)我认 为应可用民法第191条之1的动力车辆驾驶人责任 再与妹妹的民法第184条侵权责任适用 民法第185条共同侵权而负连带责任 至於另有版有提到妹的过失伤害是否有微罪不举适用 参酌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 一项规定:「第376条所规定之案件(即轻微案件),检察官参酌刑法第57条 所列事项(如犯罪时的动机、目的、手段、品行、智识程度、犯後的态度..等),认 为以不起诉为适当者,得为不起诉处分。」换言之,检察官对於轻微之案件,依案件 侦查之结果,纵然认为其有犯罪之嫌疑,但是,斟酌行为人本身之各项具体情形,认 为以不起诉为宜者,仍然得以不起诉处分。 要件上是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76条第1项 第1款 (过失伤害最重本刑才一年)故是有符合微罪不举的要件(当然还要参酌刑法57 条事项) 但~这是检察官的裁量权 没有版友所谓一定会不起诉 ︿︿︿︿︿︿︿︿︿︿︿︿︿︿︿︿︿︿︿︿︿︿︿︿ 最後回答原PO第二个问题 刑事告完要告民事 当然可以 通常适於刑事上附带请求民事赔偿啦 民事告了会受理吗? 民事「不告不理 告了就要理」 当然法院会受理 -- 补充法条 民法184条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於他人者亦同。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於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 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185条 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知其中孰为 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 民法191之1条 商品制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费所致他人之损害,负赔偿责任。但 其对於商品之生产、制造或加工、设计并无欠缺或其损害非因该项欠缺所 致或於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项所称商品制造人,谓商品之生产、制造、加工业者。其在商品上附加 标章或其他文字、符号,足以表彰系其自己所生产、制造、加工者,视为 商品制造人。 商品之生产、制造或加工、设计,与其说明书或广告内容不符者,视为有 欠缺。 商品输入业者,应与商品制造人负同一之责任。 刑事诉讼法253条 第三百七十六条所规定之案件,检察官参酌刑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事项,认 为以不起诉为适当者,得为不起诉之处分。 刑事诉讼法376条 左列各罪之案件,经第二审判决者,不得上诉於第三审法院。 一 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 二 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之窃盗罪。 三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项之侵占罪。 四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诈欺罪。 五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背信罪。 六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之恐吓罪。 七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赃物罪。 刑法57条 科刑时应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并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 为科刑轻重之标准: 一、犯罪之动机、目的。 二、犯罪时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为人之生活状况。 五、犯罪行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为人之智识程度。 七、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关系。 八、犯罪行为人违反义务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险或损害。 十、犯罪後之态度。 ꄠ뀠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2.132.221.247
1F:→ cysulin:民事这肯定成立,因为对方因此受伤,这就有侵权行为了 08/22 18:43
2F:→ cysulin:刑事得看检察官接不接受你的主张,因为过失本来就自由心证 08/22 18:43
3F:推 hotwingking:胡说八道 08/22 19:00
4F:推 hotwingking:刑事部份的解释 我完全不认同 08/22 19:02
5F:推 hotwingking:至於民事 姊姊虽是车主 怎断定要与妹妹负共同侵权责任 08/22 19:04
6F:→ braut30:姊姊不是车主耶~车子是跟我妈妈借的 08/22 19:11
7F:推 hotwingking:民事上对方可告你妹 再由监护人连带赔偿 08/22 19:27
8F:→ hotwingking:刑事上也仅可告你妹过失伤害 跟你堂姊无关 08/22 19:28
9F:→ hotwingking:如果依通常生活经验即可得知者 不构成不作为责任 08/22 19:28
10F:推 packing33:道路交通安全规则有写:行人乘车应由右侧车门上下车 08/22 19:31
11F:推 hotwingking:你的重点在那里?? 08/22 19:39
12F:推 braut30:但是她已经告我姊姊了耶~在地检署~那就是她告但是不起诉吗 08/22 19:41
13F:推 weinan6:起不起诉 要看检察官的奇模子 但是基本上应该是不会起诉 08/22 19:55
14F:→ weinan6:因为法院已经积案太多 这种小案符合微罪不举 不用太怕 08/22 19:56
15F:→ hotwingking:她若表示要告你姊 那麽就不否认也不承认 静待六个月 08/22 20:49
16F:→ hotwingking:最後她连你妹妹也告不成 你堂姊并不构成犯罪 08/22 20:49
17F:→ hotwingking:没有微罪不举的问题 08/22 20:50
18F:推 braut30:要怎麽静待?我不懂耶@@..法院传票不是一定要去吗? 08/22 21:10
19F:→ braut30:她已经两边都告了~妹妹那边上法院~姊姊的却还在调结~很怪 08/22 21:11
20F:推 hotwingking:喔 他两边都提出告诉了 我以为他只对你堂姊提刑事告诉 08/22 22:03
21F:→ hotwingking:既然如此 你提这些问题对你有任何帮助嘛? 08/22 22:05
22F:推 cysulin:我第一推指的是你妹民事一定成立 08/22 22:06
23F:推 braut30:我是想问姊姊会留案底吗?因为那个人要我们陪10万了事~ 08/22 22:07
24F:→ braut30:不然她会两边都告刑事後在告民事~她说要让我们花更多钱 08/22 22:08
25F:推 cysulin:但问题在於你妹未成年,姐无阻止妹从左方下车, 08/22 22:08
26F:→ braut30:所以说已经提告若真的送法院~我姊就会有案底?不管以什麽罪 08/22 22:09
27F:→ braut30:名,我以为那种「未尽义务」是不会被提起告诉的?原来是会 08/22 22:10
28F:推 cysulin:刑事才有前科,你怎麽老担心你姐不担心你妹? 08/22 22:11
29F:→ cysulin:应注意而能注意但未注意,谓过失.所以应不应该,能不能注意, 08/22 22:13
30F:→ braut30:我堂姊很怕事~而对方又一直吓她~想让她睡的安稳~才PO的 08/22 22:12
31F:→ cysulin:这种问题告诉人只要主张,其余的就看检察官自由心证了 08/22 22:14
32F:→ braut30:我妹因有我爸妈不怕阿~我堂姊父母都过世~压力很大 08/22 22:14
33F:推 hotwingking:自由心证岂能这麽使用 那何不告原PO父母未曾耳提面命 08/22 22:22
34F:→ hotwingking:原PO妹妹开车门应当注意 政府疏於法令宣导岂不是也是 08/22 22:22
35F:→ hotwingking:有注意义务问题? 08/22 22:23
36F:→ hotwingking:注意义务是注意自己的义务 不能包山包海连别人的注意 08/22 22:24
37F:→ hotwingking:义务也要管 对别人过失伤害的犯罪主体只会是自己 08/22 22:26
38F:→ hotwingking:不然汽车制造商就成了伤害罪帮助犯(提供汽车予人犯罪) 08/22 22:27
39F:→ hotwingking:这岂不是相当莫名奇妙? 08/22 22:28
40F:→ hotwingking:对方为何不是找你父母谈 却要迁就你堂姊 是否有隐情? 08/22 22:29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5.231.232.231
41F:推 cysulin:写的真的很好! 08/23 00:03
42F:推 ayukawa1984:可以反告对方勒索吗? 08/27 12:39







like.gif 您可能会有兴趣的文章
icon.png[问题/行为] 猫晚上进房间会不会有憋尿问题
icon.pngRe: [闲聊] 选了错误的女孩成为魔法少女 XDDDDDDDDDD
icon.png[正妹] 瑞典 一张
icon.png[心得] EMS高领长版毛衣.墨小楼MC1002
icon.png[分享] 丹龙隔热纸GE55+33+22
icon.png[问题] 清洗洗衣机
icon.png[寻物] 窗台下的空间
icon.png[闲聊] 双极の女神1 木魔爵
icon.png[售车] 新竹 1997 march 1297cc 白色 四门
icon.png[讨论] 能从照片感受到摄影者心情吗
icon.png[狂贺] 贺贺贺贺 贺!岛村卯月!总选举NO.1
icon.png[难过] 羡慕白皮肤的女生
icon.png阅读文章
icon.png[黑特]
icon.png[问题] SBK S1安装於安全帽位置
icon.png[分享] 旧woo100绝版开箱!!
icon.pngRe: [无言] 关於小包卫生纸
icon.png[开箱] E5-2683V3 RX480Strix 快睿C1 简单测试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执行者16PT
icon.png[售车] 1999年Virage iO 1.8EXi
icon.png[心得] 挑战33 LV10 狮子座pt solo
icon.png[闲聊] 手把手教你不被桶之新手主购教学
icon.png[分享] Civic Type R 量产版官方照无预警流出
icon.png[售车] Golf 4 2.0 银色 自排
icon.png[出售] Graco提篮汽座(有底座)2000元诚可议
icon.png[问题] 请问补牙材质掉了还能再补吗?(台中半年内
icon.png[问题] 44th 单曲 生写竟然都给重复的啊啊!
icon.png[心得] 华南红卡/icash 核卡
icon.png[问题] 拔牙矫正这样正常吗
icon.png[赠送] 老莫高业 初业 102年版
icon.png[情报] 三大行动支付 本季掀战火
icon.png[宝宝] 博客来Amos水蜡笔5/1特价五折
icon.pngRe: [心得] 新鲜人一些面试分享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麒麟25PT
icon.pngRe: [闲聊] (君の名は。雷慎入) 君名二创漫画翻译
icon.pngRe: [闲聊] OGN中场影片:失踪人口局 (英文字幕)
icon.png[问题] 台湾大哥大4G讯号差
icon.png[出售] [全国]全新千寻侘草LED灯, 水草

请输入看板名称,例如:e-shopping站内搜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