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inf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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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鄰居的行為與148Ⅰ的適用問題
時間Wed Aug 22 17:27:15 2007
※ 引述《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之銘言:
: 大家好。
: 事情是這樣的:
: 我家隔壁有空屋一間,
: 前些日子,屋主有意將其空屋出售,
: 但是賣方(鄰居)和買主在交涉時,
: 買方認為房屋的正對面樹立電線杆乙支,所以不願購買(或以較低價錢購買),
: 因此賣方向在台電公司內任職的親戚,
: 請求以某些名目將電線杆向右移動約數十公分,
: 而工程已於今日中午完成。
: 等到工程完成後,發現以往可供停車之停車位,
: 因電線杆移動,而無法停放車輛。(請詳見文章最後的附圖)
: 請問我可以主張何種權利?
: 家人認為,這是鄰居的權利濫用,
若是這種標準每天隨時隨地都會有人權利濫用
: 但我認為這是台電公司所做出的合法行為,
: 而且路邊的停車位的所有權並不是屬於我們,當然也不是侵權行為。
: 所以我只能主張摸摸鼻子……。
基本上你說的沒錯吧
: 因家人要求,要我看是否有辦法以法律方式解決,
: 但家人也不是真的要興訟,
: 只是希望隔壁鄰居不要因為有親戚作靠山,
: 而如此囂張。(亦即只是要嚇唬他的意思)
: 但我只是一個升大二的法律菜鳥,
: 只想得到民法§148I而已……其他的我都不會。
: 請問此處有§148的適用嗎?
關於誠信原則可以寫到的東西跟相關論文與判例多到炸
因為148的規定等於沒規定 要件 效果都有賴解釋與闡述
不過基本上這裡應該是不適用 從一堆方面來看都是
這裡提出一個觀點(其實還有各種方面)
當事人是誰?~~~ 鄰居?台電親戚?台電公司?
行使權利?什麼權利?~~~關說權?XD
.....
這也是台灣人的悲哀 似乎社會越來越重視自身的權利
但是並不是不符人民法感 不符人民期待的事 就代表一定不合法
這也就是為何每個人都可覺得司法不公 因為只要不符自己的期待就是不公
: 亦或有其他的法規適用?
如果是要嚇嚇他 硬要找出有何法律規範的話
刑法第131條的圖利罪 形式上要件還可符合
不過是針對鄰居親戚 廣義的公務員(刑法第10條)
鄰居本人要看圖利罪關於間接正犯的解釋
即使是圖利罪也有一堆要件學說討論 如違背法令否 主管事務是啥 不法利益如何
不一定就會構成
而且你的目的也是嚇嚇人而已嘛
這個社會就是這樣子 多少銀行法務整天都是一些嚇唬人的話 詐欺背信都來了
反正嚇唬人不用符合要件
: 或是沒有?
: 在這裡先謝謝各位的解答了。
: 示意圖:
: (移動前)
: │對面人家│對面的 │對面的
: │的花園 │車庫 │住宅
: ┴────┘ └───
: △ ██ ██ △ 註:移動前,A車與B車皆可停放於路邊。
: ↑ ↑ ↑
: 電線杆 A車 B車
: ┬────┬────┬───
: │ 隔壁 │ 我家 │
: │ (賣方) │ │
: (移動後)
: │對面人家│對面的 │對面的
: │的花園 │車庫 │住宅
: ┴────┘ └───
: △ ██ ██ △ 註:移動後,A車因空間不足,無法停放。
: ↑ ↑ ↑
: 電線杆 A車 B車
: ┬────┬────┬───
: │ 隔壁 │ 我家 │
: │ (賣方) │ │
補法條
民法第148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刑法第131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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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inhanpaul:謝謝~~!! 我總算可以鬆一口氣了XD 08/22 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