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inf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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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邻居的行为与148Ⅰ的适用问题
时间Wed Aug 22 17:27:15 2007
※ 引述《pinhanpaul (没风度到极点的病)》之铭言:
: 大家好。
: 事情是这样的:
: 我家隔壁有空屋一间,
: 前些日子,屋主有意将其空屋出售,
: 但是卖方(邻居)和买主在交涉时,
: 买方认为房屋的正对面树立电线杆乙支,所以不愿购买(或以较低价钱购买),
: 因此卖方向在台电公司内任职的亲戚,
: 请求以某些名目将电线杆向右移动约数十公分,
: 而工程已於今日中午完成。
: 等到工程完成後,发现以往可供停车之停车位,
: 因电线杆移动,而无法停放车辆。(请详见文章最後的附图)
: 请问我可以主张何种权利?
: 家人认为,这是邻居的权利滥用,
若是这种标准每天随时随地都会有人权利滥用
: 但我认为这是台电公司所做出的合法行为,
: 而且路边的停车位的所有权并不是属於我们,当然也不是侵权行为。
: 所以我只能主张摸摸鼻子……。
基本上你说的没错吧
: 因家人要求,要我看是否有办法以法律方式解决,
: 但家人也不是真的要兴讼,
: 只是希望隔壁邻居不要因为有亲戚作靠山,
: 而如此嚣张。(亦即只是要吓唬他的意思)
: 但我只是一个升大二的法律菜鸟,
: 只想得到民法§148I而已……其他的我都不会。
: 请问此处有§148的适用吗?
关於诚信原则可以写到的东西跟相关论文与判例多到炸
因为148的规定等於没规定 要件 效果都有赖解释与阐述
不过基本上这里应该是不适用 从一堆方面来看都是
这里提出一个观点(其实还有各种方面)
当事人是谁?~~~ 邻居?台电亲戚?台电公司?
行使权利?什麽权利?~~~关说权?XD
.....
这也是台湾人的悲哀 似乎社会越来越重视自身的权利
但是并不是不符人民法感 不符人民期待的事 就代表一定不合法
这也就是为何每个人都可觉得司法不公 因为只要不符自己的期待就是不公
: 亦或有其他的法规适用?
如果是要吓吓他 硬要找出有何法律规范的话
刑法第131条的图利罪 形式上要件还可符合
不过是针对邻居亲戚 广义的公务员(刑法第10条)
邻居本人要看图利罪关於间接正犯的解释
即使是图利罪也有一堆要件学说讨论 如违背法令否 主管事务是啥 不法利益如何
不一定就会构成
而且你的目的也是吓吓人而已嘛
这个社会就是这样子 多少银行法务整天都是一些吓唬人的话 诈欺背信都来了
反正吓唬人不用符合要件
: 或是没有?
: 在这里先谢谢各位的解答了。
: 示意图:
: (移动前)
: │对面人家│对面的 │对面的
: │的花园 │车库 │住宅
: ┴────┘ └───
: △ ██ ██ △ 注:移动前,A车与B车皆可停放於路边。
: ↑ ↑ ↑
: 电线杆 A车 B车
: ┬────┬────┬───
: │ 隔壁 │ 我家 │
: │ (卖方) │ │
: (移动後)
: │对面人家│对面的 │对面的
: │的花园 │车库 │住宅
: ┴────┘ └───
: △ ██ ██ △ 注:移动後,A车因空间不足,无法停放。
: ↑ ↑ ↑
: 电线杆 A车 B车
: ┬────┬────┬───
: │ 隔壁 │ 我家 │
: │ (卖方) │ │
补法条
民法第148条 权利之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
刑法第131条 公务员对於主管或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令,直接或间接图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
七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没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时,追徵其价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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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inhanpaul:谢谢~~!! 我总算可以松一口气了XD 08/22 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