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zn (除舊)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在大型消費場所受傷,業者可否拒絕送醫?
時間Sat Aug 18 19:49:25 2007
※ 引述《cysulin (這個世界)》之銘言:
: ※ 引述《cysulin (這個世界)》之銘言:
: : 想請問一下
: : 如果在諸如百貨公司或者大賣場這類大型購物場所
: : 因為未知的原因電扶梯忽然緊急停止,在電扶梯上的客人因此受傷
: : 業者表示並沒有設置醫務室
: : 也拒絕受傷客人的要求送醫就診
: : 在法律上,以刑法來說,業者有錯嗎?
: : 有哪些錯? 管理疏失? 那拒絕送醫的部分呢?
: : 如果提告,是否還是應告公司管理階層,比如負責人或者總經理?
: 我又在想 按照相同的道理
: 那是不是比如大型遊樂園 雲霄飛車或者什麼大怒神忽然故障
: 顧客因此受傷了 可能是骨折 可能是摔出去昏迷....
: 那也可以說請顧客自己想辦法就醫????
: 自己想辦法打電話叫救護車????
: (那不就非得受傷的人還清醒 而且剛好手機在身邊 或者可步行去打電話?)
: (那如果剛好旁邊都是比較冷漠的人群 沒有人幫忙打電話 只好等著死亡?)
遊樂園部分,牽涉了兩個問題:
一、遊樂園未設醫護室或未安排送醫系統的行政責任。
二、遊樂園對遊客受傷,卻未送醫的刑事責任。
一、未設醫護室、送醫系統的行政罰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35條:
「觀光遊樂業應設置遊客安全維護及醫療急救設施,並建立緊急救難及醫療
急救系統,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違反該條規定,則可依同法40條2項去依 發展觀光條例55條2項3款,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
二、遊客受傷,卻未送醫的刑責
(一)遊客受傷
遊客若是因使用設計不良的遊樂設備而受傷,則遊樂園負責人可能成立刑法過
失傷害罪。
另一種情形是遊客自己ㄘㄨㄚˋ起來,或好端端的自己跌倒,這時遊樂園負責
人對遊客受傷當然沒有刑責。
(二)未送醫
刑法第15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
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拒絕送醫本身是一個不作為的行為。園方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
〈設施設計不良〉或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35條〉,則園
方對傷患有送醫的作為義務。
因此若遊客因園方拒不送醫而傷勢(不管怎麼傷本來怎麼的)加劇,園方相關負
責人成立故意或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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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68.16.109
※ 編輯: jzn 來自: 219.68.16.109 (08/18 1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