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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chtmann (黑騎士)》之銘言: : 動物保護法第6條 :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 動物保護法第30條 : (第一項)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 :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 :   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 :   動物。 :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 :   之動物。 :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方式宰殺動物。 : (第二項) :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者,或五年內違反前項各款規定 : 之一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了,有誰能告訴我動物保護法30條第二項所謂「重傷」如何定義? 要類推刑法第10條第四項關於人之重傷的定義嗎?@@a 另外動物的定義 似乎不甚清楚,同法第3條第一款「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 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似乎限於有人所 有之脊椎動物。脊椎動物範圍還頗大,貓、狗、豬、蛇、老鼠、蜥蜴、鳥、 魚類……等都是。不過既然是有人飼養的動物了,刑法354條毀損罪其實 也可以處理,刑期也較重(兩年),有致死或傷害達到「致令不堪用」時, 兩者競合即應適用較重之刑法354條,看不出制定動物保護法30條第二 項的必要性何在?   可是看動物保護法第3條二、三、五款之文義,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及 寵物似乎沒有要限定於僅指「脊椎動物」之意。且同條第一款最末所謂「其 他動物」這概括規定,似乎也可能擴張解釋成不限脊椎動物。條文文字似乎 要再精確一點才是。   把別人家魚缸裡魚(一百元一隻的鬥魚)撈起來,結果魚死了要被判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闖紅燈撞傷路人也才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哪一種行為對 社會法安定性侵害較大阿?立法院到底在想什麼?   況且基於微罪不舉原則,虐待動物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增列之必要乎? 法律應以保護人民權益為優先,再考量到司法資源之有限性,虐待動物沒有 必要增加刑罰吧?何況刑法284條第一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以才處以六個月 以下有期徒刑,車禍撞傷人比虐待動物刑期還低,似有價值失衡,不符罪刑 相當性。還是現在虐待動物對社會影響,比不遵守交通規則撞傷人對社會影 響較大,而更有保護之必要?   感覺這次修法很粗操,剛修法就有法漏洞不說,立法院諸公根本完全不 懂刑法的法理,連刑罰之謙抑性都不知道,並不是什麼事情都要用刑罰作為 手段吧?要保護動物是合理的,但是以刑罰為手段,似有違憲法23條比例 原則之虞。當時法務部表示反對意見時,立法委員至少尊重一下專業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229.29.52
1F:推 Jasy:當初就是提出這樣的法案了 (攤手) 08/17 04:17
2F:→ Jasy:是一些利益團體促成的 至於嚴不嚴謹嘛 不曉得   08/17 04:18
3F:→ Jasy:好像是因為之前虐狗虐貓案很多的樣子 ... 08/17 04:19
4F:→ Jasy:還限定五年內二次 那五年又一天呢 = =? 08/17 04:20
5F:推 Jasy:不過拿過失和故意犯罪的刑責相比 似乎有點不妥 ... 08/17 04:22
6F:→ Jasy:刑法對過失通常不罰 就算有刑責也是從輕阿 08/17 04:24
7F:推 Rechtmann:還是可以比較一下吧,就一般人覺得何者對社會影響較大, 08/17 04:24
8F:→ Rechtmann:考量法益保護必要性之強度,搞不懂該條保護法益為何? 08/17 04:25
9F:推 Jasy:R大認為我國目前動物權定位為財產權情況下 保護法益不明? 08/17 04:27
10F:→ Jasy:還是認為不應以刑事責任處罰? 08/17 04:29
11F:→ Jasy:附帶說一下 其實個人蠻贊成提高過失傷害等刑責 08/17 04:30
12F:推 Rechtmann:該條不限有人飼養之動物喔,像我說的野生蟑螂、老鼠勒? 08/17 04:31
13F:→ Rechtmann:由該法文義觀之,不限於有人所有之動物喔。 = = 08/17 04:32
14F:→ Rechtmann:路上手賤把蝴蝶打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哭哭... Q_Q 08/17 04:32
15F:推 Jasy:不過可從同法第 3條來看 就知道"動物"非指任何動物 08/17 04:34
16F:→ Jasy:動物: 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 08/17 04:34
17F:→ Jasy: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08/17 04:35
18F:→ Rechtmann:喔,沒注意,不好意思。 XD 08/17 04:35
19F:→ Jasy:因此打死有人養的蝴蝶的確要哭哭了 Q__Q 08/17 04:35
20F:→ Rechtmann:砸爛別人的BMW六個月以下,打死別人的狗一年以下...= =a 08/17 04:36
21F:→ Jasy:換我弄錯 因為牠不是脊椎動物 Orz 08/17 04:37
22F:→ Jasy:為什麼砸爛BMW是六個月阿 不是毀損? 08/17 04:37
23F:→ Rechtmann:記錯了...不好意思... Orz 08/17 04:38
24F:→ Rechtmann:不過如果這樣,這條跟毀損罪就競合了,毀損罪刑期較重, 08/17 04:39
25F:→ Jasy:因此修正法條其實還是保護有飼主的貓狗 沒飼主還是自求多福 08/17 04:38
26F:→ Rechtmann:修這條幹啥?用刑法354條就好了... = = 08/17 04:40
27F:→ Jasy:對阿 不過看來是擴大解釋? 08/17 04:41
28F:→ Jasy:把騷擾和傷害都列入了? 08/17 04:41
29F:→ Rechtmann:要致死或重傷,重傷定義也沒規定... 08/17 04:41
30F:→ Jasy:對阿 動物之重傷 囧 ...用人類的對嗎? 08/17 04:42
31F:推 Rechtmann:我先把文章修一下,多謝指證! XD 08/17 04:45
32F:→ Jasy:不過動保法常拿來處罰虐待流浪貓狗 依其定義好像有瑕疵? 08/17 04:44
33F:→ Jasy:不敢不敢 小弟略懂皮毛爾爾 08/17 04:46
34F:推 Rechtmann:等等,再看一次第三條第一款,還有「其他動物」耶。@@ 08/17 04:54
35F:推 Jasy:脊椎動物不只有犬貓 因此才會這樣寫吧? 08/17 04:55
36F:→ Jasy:這樣就變成討論生物學了 = =||| 08/17 04:56
37F:推 Rechtmann:看二、三、五款好像也沒有限定脊椎動物的意思... 08/17 04:56
38F:→ Jasy:例如: 豬 雞 魚 蜥蝪 猴 都算吧     08/17 04:57
39F:→ Rechtmann:感覺文義不甚清楚,以後很容易成立刑事責任... 08/17 04:58
40F:推 Jasy:不過個人覺得第一款應該是總則了 因此後面各款都包含進去? 08/17 05:00
41F:→ Jasy:原來動保法文義很不嚴謹 Orz 08/17 05:00
42F:推 Jasy:"人為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那流浪貓狗算嗎? 08/17 05:03
※ 編輯: Rechtmann 來自: 220.229.29.52 (08/17 05:20)
43F:推 Rechtmann:流浪貓狗應該不算吧,修這條似乎沒啥用處。 08/17 05:21
44F:推 jzn:砍掉狗的腳掌有達毀損罪致令不堪用嗎? 08/17 06:06
45F:推 jzn:宰殺流浪的動物還是有31條第3項的刑責啊,虐待則有行政罰 08/17 06:11
46F:推 jzn:sorry眼殘。宰流浪狗沒有刑責 08/17 06:16
47F:推 Rechtmann:突然想到,把家裡的狗結扎算不算致重傷,判一年...哭哭 08/17 06:32
48F:→ Rechtmann:砍掉狗的腳掌有沒有致另不堪用,可能要先定義狗的用途吧 08/17 06:34
49F:推 Jasy:突然想到 犬貓是否為"人為飼養或管領" 均非所問 08/20 07:56
50F:→ Jasy:因為牠們不是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08/20 07:58
51F:→ Jasy:仔細看文義是單獨列出貓狗 不屬於"其他"動物 08/20 07:59
52F:推 Rechtmann:原來如此... 犬貓比較高級就對了... = = 08/20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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