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mann (黑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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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请教一个虐狗的法律问题(有影片)
时间Fri Aug 17 04:15:40 2007
※ 引述《Rechtmann (黑骑士)》之铭言:
: 动物保护法第6条
: 任何人不得恶意或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
: 动物保护法第30条
: (第一项)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 一、违反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使所饲养动物遭受不必要之骚扰、虐待或伤害。
: 二、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弃养动物。
: 三、违反第六条规定,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
: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於受伤或罹病动物,饲主未给与必要之医
: 疗,经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通知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
: 五、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於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宰杀
: 动物。
: 六、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未依主管机关许可方法宰杀数量过賸
: 之动物。
: 七、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依中央主管机关所定宰杀方式宰杀动物。
: (第二项)
: 违反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动物重伤或死亡者,或五年内违反前项各款规定
: 之一情事二次以上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了,有谁能告诉我动物保护法30条第二项所谓「重伤」如何定义?
要类推刑法第10条第四项关於人之重伤的定义吗?@@a 另外动物的定义
似乎不甚清楚,同法第3条第一款「动物︰指犬、猫及其他人为饲养或管领
之脊椎动物,包括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宠物及其他动物」似乎限於有人所
有之脊椎动物。脊椎动物范围还颇大,猫、狗、猪、蛇、老鼠、蜥蜴、鸟、
鱼类……等都是。不过既然是有人饲养的动物了,刑法354条毁损罪其实
也可以处理,刑期也较重(两年),有致死或伤害达到「致令不堪用」时,
两者竞合即应适用较重之刑法354条,看不出制定动物保护法30条第二
项的必要性何在?
可是看动物保护法第3条二、三、五款之文义,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及
宠物似乎没有要限定於仅指「脊椎动物」之意。且同条第一款最末所谓「其
他动物」这概括规定,似乎也可能扩张解释成不限脊椎动物。条文文字似乎
要再精确一点才是。
把别人家鱼缸里鱼(一百元一只的斗鱼)捞起来,结果鱼死了要被判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闯红灯撞伤路人也才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哪一种行为对
社会法安定性侵害较大阿?立法院到底在想什麽?
况且基於微罪不举原则,虐待动物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增列之必要乎?
法律应以保护人民权益为优先,再考量到司法资源之有限性,虐待动物没有
必要增加刑罚吧?何况刑法284条第一项前段过失伤害罪以才处以六个月
以下有期徒刑,车祸撞伤人比虐待动物刑期还低,似有价值失衡,不符罪刑
相当性。还是现在虐待动物对社会影响,比不遵守交通规则撞伤人对社会影
响较大,而更有保护之必要?
感觉这次修法很粗操,刚修法就有法漏洞不说,立法院诸公根本完全不
懂刑法的法理,连刑罚之谦抑性都不知道,并不是什麽事情都要用刑罚作为
手段吧?要保护动物是合理的,但是以刑罚为手段,似有违宪法23条比例
原则之虞。当时法务部表示反对意见时,立法委员至少尊重一下专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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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229.29.52
1F:推 Jasy:当初就是提出这样的法案了 (摊手) 08/17 04:17
2F:→ Jasy:是一些利益团体促成的 至於严不严谨嘛 不晓得 08/17 04:18
3F:→ Jasy:好像是因为之前虐狗虐猫案很多的样子 ... 08/17 04:19
4F:→ Jasy:还限定五年内二次 那五年又一天呢 = =? 08/17 04:20
5F:推 Jasy:不过拿过失和故意犯罪的刑责相比 似乎有点不妥 ... 08/17 04:22
6F:→ Jasy:刑法对过失通常不罚 就算有刑责也是从轻阿 08/17 04:24
7F:推 Rechtmann:还是可以比较一下吧,就一般人觉得何者对社会影响较大, 08/17 04:24
8F:→ Rechtmann:考量法益保护必要性之强度,搞不懂该条保护法益为何? 08/17 04:25
9F:推 Jasy:R大认为我国目前动物权定位为财产权情况下 保护法益不明? 08/17 04:27
10F:→ Jasy:还是认为不应以刑事责任处罚? 08/17 04:29
11F:→ Jasy:附带说一下 其实个人蛮赞成提高过失伤害等刑责 08/17 04:30
12F:推 Rechtmann:该条不限有人饲养之动物喔,像我说的野生蟑螂、老鼠勒? 08/17 04:31
13F:→ Rechtmann:由该法文义观之,不限於有人所有之动物喔。 = = 08/17 04:32
14F:→ Rechtmann:路上手贱把蝴蝶打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哭哭... Q_Q 08/17 04:32
15F:推 Jasy:不过可从同法第 3条来看 就知道"动物"非指任何动物 08/17 04:34
16F:→ Jasy:动物: 指犬、猫及其他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 08/17 04:34
17F:→ Jasy:包括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宠物及其他动物。 08/17 04:35
18F:→ Rechtmann:喔,没注意,不好意思。 XD 08/17 04:35
19F:→ Jasy:因此打死有人养的蝴蝶的确要哭哭了 Q__Q 08/17 04:35
20F:→ Rechtmann:砸烂别人的BMW六个月以下,打死别人的狗一年以下...= =a 08/17 04:36
21F:→ Jasy:换我弄错 因为牠不是脊椎动物 Orz 08/17 04:37
22F:→ Jasy:为什麽砸烂BMW是六个月阿 不是毁损? 08/17 04:37
23F:→ Rechtmann:记错了...不好意思... Orz 08/17 04:38
24F:→ Rechtmann:不过如果这样,这条跟毁损罪就竞合了,毁损罪刑期较重, 08/17 04:39
25F:→ Jasy:因此修正法条其实还是保护有饲主的猫狗 没饲主还是自求多福 08/17 04:38
26F:→ Rechtmann:修这条干啥?用刑法354条就好了... = = 08/17 04:40
27F:→ Jasy:对阿 不过看来是扩大解释? 08/17 04:41
28F:→ Jasy:把骚扰和伤害都列入了? 08/17 04:41
29F:→ Rechtmann:要致死或重伤,重伤定义也没规定... 08/17 04:41
30F:→ Jasy:对阿 动物之重伤 囧 ...用人类的对吗? 08/17 04:42
31F:推 Rechtmann:我先把文章修一下,多谢指证! XD 08/17 04:45
32F:→ Jasy:不过动保法常拿来处罚虐待流浪猫狗 依其定义好像有瑕疵? 08/17 04:44
33F:→ Jasy:不敢不敢 小弟略懂皮毛尔尔 08/17 04:46
34F:推 Rechtmann:等等,再看一次第三条第一款,还有「其他动物」耶。@@ 08/17 04:54
35F:推 Jasy:脊椎动物不只有犬猫 因此才会这样写吧? 08/17 04:55
36F:→ Jasy:这样就变成讨论生物学了 = =||| 08/17 04:56
37F:推 Rechtmann:看二、三、五款好像也没有限定脊椎动物的意思... 08/17 04:56
38F:→ Jasy:例如: 猪 鸡 鱼 蜥蝪 猴 都算吧 08/17 04:57
39F:→ Rechtmann:感觉文义不甚清楚,以後很容易成立刑事责任... 08/17 04:58
40F:推 Jasy:不过个人觉得第一款应该是总则了 因此後面各款都包含进去? 08/17 05:00
41F:→ Jasy:原来动保法文义很不严谨 Orz 08/17 05:00
42F:推 Jasy:"人为饲养或管领之动物" 那流浪猫狗算吗? 08/17 05:03
※ 编辑: Rechtmann 来自: 220.229.29.52 (08/17 05:20)
43F:推 Rechtmann:流浪猫狗应该不算吧,修这条似乎没啥用处。 08/17 05:21
44F:推 jzn:砍掉狗的脚掌有达毁损罪致令不堪用吗? 08/17 06:06
45F:推 jzn:宰杀流浪的动物还是有31条第3项的刑责啊,虐待则有行政罚 08/17 06:11
46F:推 jzn:sorry眼残。宰流浪狗没有刑责 08/17 06:16
47F:推 Rechtmann:突然想到,把家里的狗结扎算不算致重伤,判一年...哭哭 08/17 06:32
48F:→ Rechtmann:砍掉狗的脚掌有没有致另不堪用,可能要先定义狗的用途吧 08/17 06:34
49F:推 Jasy:突然想到 犬猫是否为"人为饲养或管领" 均非所问 08/20 07:56
50F:→ Jasy:因为牠们不是其他"人为饲养或管领之动物" 08/20 07:58
51F:→ Jasy:仔细看文义是单独列出猫狗 不属於"其他"动物 08/20 07:59
52F:推 Rechtmann:原来如此... 犬猫比较高级就对了... = = 08/20 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