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誰來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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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有關勞工對公司債權優先性的問題?
時間Tue Aug 14 21:58:29 2007
※ 引述《shochi (等下要走哪條路)》之銘言:
: 除了勞基法第28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員工對於
: 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的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 那就法條觀之,是否公司在正常營運中,只要不是在歇業、清算或
: 宣告破產的三種情況下,員工對於公司積欠薪資在六個月內,
: 就沒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即便公司已經負債累累?
基本上你所說的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清償員工積欠薪資運用上,
大多都已經走到民事訴訟途徑才會用上,待民事訴訟官司勝訴後,
可以取得優先清償權利,並不用跟其他債權人共同分配公司剩餘總資產.
公司正常營運 --> 積欠員工薪資 --> 基本上員工要去勞工局申訴
或
尋求民事途徑
公司歇業 倒閉 清算 宣告破產 --->積欠員工薪資 --> 1.去勞工局申請歇業認定
2.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或是
假扣押公司資產打民事訴訟
3.基金發放所積欠之工資
或是
勝訴後可優先清償
如果要訴訟途徑,重點是公司有沒有資產可以假扣押,負債多少就不用管.
: 那此處所指之工資,範圍包含哪些東西呢?津貼、獎金、加班費之類的
: 也算嗎?又資遣費、退休金是否也在此優先受常之範圍內?
工資的定義再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所以津貼 獎金 加班費...等都算,
但是資遣費 退休金不算,資遣費 退休金要先電詢中央信託局詢問,
該公司的退休金專戶是否有剩餘價值,如果有訴訟勝訴後,
可拿勝訴判決書.等資料,去中信局申請將退休金專戶資金發給員工作為資遣費 退休金.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三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又除了本條外,是否有其他法律規定勞工在對抗公司之其他債權人時,
: 有任何的優先性或是優越地位?
但是優先清償權是優於一般債權 跟 無擔保債權,次於抵押權 跟 其他擔保物權.
簡單的來說就是,公司積欠其他廠商貨款 ---> 一般債權
公司廠房設備拿去銀行抵押借款(類似房貸)--> 抵押權
所以進行訴訟前,要先清查公司剩下多少資產,這些資產當中的抵押情況...
: 因為有關權益之保障,所以有這些疑問,希望能有人解答我這些疑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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