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谁来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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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有关劳工对公司债权优先性的问题?
时间Tue Aug 14 21:58:29 2007
※ 引述《shochi (等下要走哪条路)》之铭言:
: 除了劳基法第28条规定雇主因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时员工对於
: 本於劳动契约所积欠之工资未满六个月的部分有最优先受清偿之权。
: 那就法条观之,是否公司在正常营运中,只要不是在歇业、清算或
: 宣告破产的三种情况下,员工对於公司积欠薪资在六个月内,
: 就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便公司已经负债累累?
基本上你所说的劳动基准法第28条规定清偿员工积欠薪资运用上,
大多都已经走到民事诉讼途径才会用上,待民事诉讼官司胜诉後,
可以取得优先清偿权利,并不用跟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剩余总资产.
公司正常营运 --> 积欠员工薪资 --> 基本上员工要去劳工局申诉
或
寻求民事途径
公司歇业 倒闭 清算 宣告破产 --->积欠员工薪资 --> 1.去劳工局申请歇业认定
2.申请积欠工资垫偿基金
或是
假扣押公司资产打民事诉讼
3.基金发放所积欠之工资
或是
胜诉後可优先清偿
如果要诉讼途径,重点是公司有没有资产可以假扣押,负债多少就不用管.
: 那此处所指之工资,范围包含哪些东西呢?津贴、奖金、加班费之类的
: 也算吗?又资遣费、退休金是否也在此优先受常之范围内?
工资的定义再劳动基准法第二条规定,所以津贴 奖金 加班费...等都算,
但是资遣费 退休金不算,资遣费 退休金要先电询中央信托局询问,
该公司的退休金专户是否有剩余价值,如果有诉讼胜诉後,
可拿胜诉判决书.等资料,去中信局申请将退休金专户资金发给员工作为资遣费 退休金.
名 称: 劳动基准法 (民国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2 条 本法用辞定义如左:
三 工资:谓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及按计时、计日
、计月、计件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付之奖金、津贴及其他任何名义
之经常性给与均属之。
: 又除了本条外,是否有其他法律规定劳工在对抗公司之其他债权人时,
: 有任何的优先性或是优越地位?
但是优先清偿权是优於一般债权 跟 无担保债权,次於抵押权 跟 其他担保物权.
简单的来说就是,公司积欠其他厂商货款 ---> 一般债权
公司厂房设备拿去银行抵押借款(类似房贷)--> 抵押权
所以进行诉讼前,要先清查公司剩下多少资产,这些资产当中的抵押情况...
: 因为有关权益之保障,所以有这些疑问,希望能有人解答我这些疑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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