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一起修練魔「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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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關於拋棄繼承的問題,麻煩各位版友了
時間Sun Aug 12 18:05:18 2007
※ 引述《lawrence99 (lawrence)》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 作者: lawrence99 (lawrence) 看板: LAW
: 標題: Re: [問題] 關於拋棄繼承
: 時間: Sun Aug 12 16:05:10 2007
: 各位版友大家好
: 小弟也有關於拋棄繼承的問題
: 是這樣的
: 若父母某一方欠債累累,而子女與其已失連
: 若其過世但子女不知,要如何辦理拋棄繼承呢?
: → lawrence99:還有就是,若父母是離婚的,彼此要辦拋棄嗎? 08/12 16:28
: → lawrence99:還是離婚後父母雙方已各自無關? 08/12 16:29
我想你的問題應該是:如果根本不知道「失聯已久」的父母過世,那
「何時」去辦拋棄繼承?
依照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的時間是「從繼承人『知悉得
繼承之時』起兩個月內」。
另,依照民法第1156條第1項,限定繼承的時間則是「繼承開始時起,三
個月內」,這裡的繼承開始時,並不考慮繼承人「主觀上是否知悉被繼承
人已死亡」,而是只看「被繼承人死亡發生的時間」這一個「客觀事實」。
所以,依照你說的情況,是可能發生「限定繼承時間已過」,只能作「拋
棄繼承」。
不過,在你的案例裡,將來要「拋棄繼承」可能還是有個風險:例如,某天,
債權人(也許是哪家非常精明,但是利用民眾不懂上面規定的該死銀行)突然
跑出來,透過法院發給你們一張「支付命令」,要你們幾個小孩,償還失聯
父母的欠債。這時,你們才發現,失聯父母幾年前就過世了,你們都不知道,
更麻煩的是,生前外面欠了一屁股債。
這時,產生一個問題:到底債權人跑出來時,你們這些繼承人這時才要「拋
棄繼承」,是否還來得及?
首先,如果是收到法院支付命令,一定要先去「異議」,讓整個債務問題會進
到訴訟程序,在下次法院「開庭通知」寄到前,利用這段時間,以書面向法院
拋棄繼承。記住,不異議,收到後20天就確定了。
其次,為了讓法院相信(先不管「知悉得繼承」這點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你們(繼承人)的確和 父或母(被繼承人)已經失聯多年,所以你們是"現在"
才知道父或母過世。我認為,既然"目前"你們已經和父或母失聯多年,應該著
手處理:
(一)向戶政機關詢問,這種情況,可不可以辦父或母的「戶籍遷出」?
這當然牽涉到你父或母「失聯前」的戶籍設在哪。
(二)向管區派出所「報案失蹤」,拿到一個報案證明,並請求協尋。
這是為了防止法院不相信,說你們竟然是"過世那麼久"才知道要拋棄繼承,而
「不准許你們的拋棄」。
不過,從你推文補的問題,我推測:你的情況似乎是父、母離婚,你們和其中
一方一起住,另一方則搬出多年。如果是這樣的話,至少你們已經可以證明
「離婚後即跟父或母一方同住」、「父或母在何時就遷出戶籍」。所以,應該
沒有上面我說的「兩點處理」需要。
最後,父、母離婚後,已經沒有配偶關係,所以彼此不會發生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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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48.30
1F:推 lawrence99:感謝您如此詳盡的回答,謝謝您 08/12 19:27
2F:推 legist:大推本篇 08/13 15:03
3F:推 katherine050:那如果欠債的被繼承人還沒死..落跑的話,那銀行會去 08/15 17:31
4F:→ katherine050:凍結他們小孩的帳戶嗎?(註:小孩通通都滿20了) 08/15 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