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一起修练魔「法」吧!)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抛弃继承的问题,麻烦各位版友了
时间Sun Aug 12 18:05:18 2007
※ 引述《lawrence99 (lawrence)》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 作者: lawrence99 (lawrence) 看板: LAW
: 标题: Re: [问题] 关於抛弃继承
: 时间: Sun Aug 12 16:05:10 2007
: 各位版友大家好
: 小弟也有关於抛弃继承的问题
: 是这样的
: 若父母某一方欠债累累,而子女与其已失连
: 若其过世但子女不知,要如何办理抛弃继承呢?
: → lawrence99:还有就是,若父母是离婚的,彼此要办抛弃吗? 08/12 16:28
: → lawrence99:还是离婚後父母双方已各自无关? 08/12 16:29
我想你的问题应该是:如果根本不知道「失联已久」的父母过世,那
「何时」去办抛弃继承?
依照民法第1174条第2项规定,抛弃继承的时间是「从继承人『知悉得
继承之时』起两个月内」。
另,依照民法第1156条第1项,限定继承的时间则是「继承开始时起,三
个月内」,这里的继承开始时,并不考虑继承人「主观上是否知悉被继承
人已死亡」,而是只看「被继承人死亡发生的时间」这一个「客观事实」。
所以,依照你说的情况,是可能发生「限定继承时间已过」,只能作「抛
弃继承」。
不过,在你的案例里,将来要「抛弃继承」可能还是有个风险:例如,某天,
债权人(也许是哪家非常精明,但是利用民众不懂上面规定的该死银行)突然
跑出来,透过法院发给你们一张「支付命令」,要你们几个小孩,偿还失联
父母的欠债。这时,你们才发现,失联父母几年前就过世了,你们都不知道,
更麻烦的是,生前外面欠了一屁股债。
这时,产生一个问题:到底债权人跑出来时,你们这些继承人这时才要「抛
弃继承」,是否还来得及?
首先,如果是收到法院支付命令,一定要先去「异议」,让整个债务问题会进
到诉讼程序,在下次法院「开庭通知」寄到前,利用这段时间,以书面向法院
抛弃继承。记住,不异议,收到後20天就确定了。
其次,为了让法院相信(先不管「知悉得继承」这点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你们(继承人)的确和 父或母(被继承人)已经失联多年,所以你们是"现在"
才知道父或母过世。我认为,既然"目前"你们已经和父或母失联多年,应该着
手处理:
(一)向户政机关询问,这种情况,可不可以办父或母的「户籍迁出」?
这当然牵涉到你父或母「失联前」的户籍设在哪。
(二)向管区派出所「报案失踪」,拿到一个报案证明,并请求协寻。
这是为了防止法院不相信,说你们竟然是"过世那麽久"才知道要抛弃继承,而
「不准许你们的抛弃」。
不过,从你推文补的问题,我推测:你的情况似乎是父、母离婚,你们和其中
一方一起住,另一方则搬出多年。如果是这样的话,至少你们已经可以证明
「离婚後即跟父或母一方同住」、「父或母在何时就迁出户籍」。所以,应该
没有上面我说的「两点处理」需要。
最後,父、母离婚後,已经没有配偶关系,所以彼此不会发生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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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148.30
1F:推 lawrence99:感谢您如此详尽的回答,谢谢您 08/12 19:27
2F:推 legist:大推本篇 08/13 15:03
3F:推 katherine050:那如果欠债的被继承人还没死..落跑的话,那银行会去 08/15 17:31
4F:→ katherine050:冻结他们小孩的帐户吗?(注:小孩通通都满20了) 08/15 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