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一起修練魔「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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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買賣糾紛
時間Sat Aug 11 11:43:04 2007
※ 引述《antiyahoo (Fcuk民粹黨)》之銘言:
: 請教一下買賣糾紛的問題(希望有法律專業人員能幫助我)。
: 我在六月中委託A君幫我在外國代購東西,(A君所提供的服務包括代匯款項,代簽收和代寄到
: 台灣。)
: 當我付了百分之七十的訂金後,A君便幫我將款項匯到賣方的銀行戶口。賣方也提供貨物的
: 追蹤編號和寄送證明。
你「付訂金」給A,也是匯款到A的帳戶嗎?
這裡的訂金,應該是買貨的貨款吧?
你委託A幫你買,沒有付他佣金嗎?
賣方提供的「寄送證明」上,寄送地址是寫A的地址嗎?
賣方提供貨物追蹤編號和寄送證明,是「直接」從國外寄給你嗎?
還是A拿到後寄給你的?
如果是前者,那表示「寄送證明寄的地址」和「貨物寄的地址」是不一樣囉?
如果是賣方直接國外寄來給你,根據上面的記載內容,除了你的地址外,
有出現「你的名字」或「A的名字」嗎?若是,兩個人的名字是以什麼身分
(聯絡人、代理人、買方...)出現?
: 因為A君有事,所以在貨物抵達後一星期才回家。(i.e. 在郵差送件的時候A君並不在家。)
: 當A君回家後,A君發現東西不見了。A君到現在沒有給我那件東西,也沒有退還訂金。
貨物抵達後,是誰幫A簽收的?
東西不見的原因是?因為A家中失竊嗎?
A有沒告訴你東西不見的理由?
: 我現在有:
: 我的匯款資料
: 賣方的寄送證明
: A君的不在家證據(他跟賣方的溝通信件)
A和賣方的溝通信件上內容寫什麼?
: 請問一下:
: 假如我提出小額訴訟的話,我贏的機率大不大?
: 請麻煩幫我作出分析
: 十分感謝!!
勝訴機率是沒辦法確認的,只能說,根據你的證據來評估,
證據夠不夠幫你達到你想要的,或者證據上能夠這樣主張
權利會最好。
目前初步看來,你應該是根據民法第541條規定:「受任人
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物品,應交付於委任人。受任人
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向A主張權利。理由是:你委託他在國外幫你購物,東西也
寄到他家了,可是他始終沒有交給你。
不過,看證據和上面問題的答案,「可能」也考慮這樣主張:
你是向A購買那個貨物,也匯款訂金到A的帳戶裡,可是A始終
沒有交貨。這樣主張的話,你則是根據買賣契約的法律關係,
來向A請求交付貨品(先位聲明),或者請求A要給付你雙倍的
訂金(備位聲明),前者的根據是民法第348條第1項,後者是
根據民法第249條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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