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一起修练魔「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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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买卖纠纷
时间Sat Aug 11 11:43:04 2007
※ 引述《antiyahoo (Fcuk民粹党)》之铭言:
: 请教一下买卖纠纷的问题(希望有法律专业人员能帮助我)。
: 我在六月中委托A君帮我在外国代购东西,(A君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代汇款项,代签收和代寄到
: 台湾。)
: 当我付了百分之七十的订金後,A君便帮我将款项汇到卖方的银行户口。卖方也提供货物的
: 追踪编号和寄送证明。
你「付订金」给A,也是汇款到A的帐户吗?
这里的订金,应该是买货的货款吧?
你委托A帮你买,没有付他佣金吗?
卖方提供的「寄送证明」上,寄送地址是写A的地址吗?
卖方提供货物追踪编号和寄送证明,是「直接」从国外寄给你吗?
还是A拿到後寄给你的?
如果是前者,那表示「寄送证明寄的地址」和「货物寄的地址」是不一样罗?
如果是卖方直接国外寄来给你,根据上面的记载内容,除了你的地址外,
有出现「你的名字」或「A的名字」吗?若是,两个人的名字是以什麽身分
(联络人、代理人、买方...)出现?
: 因为A君有事,所以在货物抵达後一星期才回家。(i.e. 在邮差送件的时候A君并不在家。)
: 当A君回家後,A君发现东西不见了。A君到现在没有给我那件东西,也没有退还订金。
货物抵达後,是谁帮A签收的?
东西不见的原因是?因为A家中失窃吗?
A有没告诉你东西不见的理由?
: 我现在有:
: 我的汇款资料
: 卖方的寄送证明
: A君的不在家证据(他跟卖方的沟通信件)
A和卖方的沟通信件上内容写什麽?
: 请问一下:
: 假如我提出小额诉讼的话,我赢的机率大不大?
: 请麻烦帮我作出分析
: 十分感谢!!
胜诉机率是没办法确认的,只能说,根据你的证据来评估,
证据够不够帮你达到你想要的,或者证据上能够这样主张
权利会最好。
目前初步看来,你应该是根据民法第541条规定:「受任人
因处理委任事务,所收取之物品,应交付於委任人。受任人
以自己之名义,为委任人取得之权利,应移转於委任人」,
向A主张权利。理由是:你委托他在国外帮你购物,东西也
寄到他家了,可是他始终没有交给你。
不过,看证据和上面问题的答案,「可能」也考虑这样主张:
你是向A购买那个货物,也汇款订金到A的帐户里,可是A始终
没有交货。这样主张的话,你则是根据买卖契约的法律关系,
来向A请求交付货品(先位声明),或者请求A要给付你双倍的
订金(备位声明),前者的根据是民法第348条第1项,後者是
根据民法第249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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