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zn (除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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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我這樣算偽造文書嗎???
時間Fri Aug 3 00:47:28 2007
※ 引述《cyit15 (正宗球褲男孩小維)》之銘言:
: ※ 引述《cyit15 (正宗球褲男孩小維)》之銘言:
: 我今天去應徵工讀生
: 老闆拿了一張全白的紙要我填基本資料
: 後來老闆要我填身分證字號
: 因為我怕被拿去盜用
: 所以我寫了一個假的身分證字號
: 這樣算"偽造文書"嗎???
: 注意:我是在一張全白的紙寫的~~~
紙上如果只有你的基本資料,因不具所謂的意思性,
不是文書。但如果上面寫明了你要應徵,就可能是文書。
至於僅有「應徵者個人資料」這幾個字的話,比較模糊,
我會認定不是。
: 我在剛剛已經打電話去說我找到另一份工作了把他拒絕掉了
: 我這樣應該是沒問題了吧???
「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實務解釋的相當寬,我看過
有偽造身分證字號去申請電子信箱,法官說這造成系統業
者的「管理不便」。雖然如此我仍傾向認為你的情形不足
以生損害。
: ==========================================
: 還有
: 偽造私文書,第一個構成要件是『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之名義』
: 而致做內容不實之文書
: 他所謂的名義指得是名字嗎????還是???他名義的定義在那???
文書名義性不一定要是名字,可得推知是屬於某個人即可。
: 還有如果我剛好掰到的身分證字號是有人的話???
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該偽
造文書所載名義制作人實無其人,而社會上一般人仍有誤信
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仍難阻卻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54年
臺上字第1404號判例要旨參照)。
以下摘錄兩個關於網路上常見的虛擬身分證字號的判決
供參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二六號
按身分證統一編號,足以表彰並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並且每人不同,事實上足以彰顯每個人之權利和義務,具
有表示其一定用意之證明;且前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三
項、第二項亦確認電磁紀錄具有文書之性質,已如前述;
被告江祖榮經由電腦利用該身分證字號產生器軟體虛
擬出前開利桂松所有之個人資料身分證號碼Z00000
0000號,隨後再假冒該利桂松所有之上揭身分證號碼
向智邦科技公司申請免費電子信箱,則於電腦網路系統中
因有儲存之動作,使其持續存在,而具有紀錄作用,可謂
有永續狀態而存在於一定之物體上;可見被告江祖榮顯然
有偽造他人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行至明。
再被告江祖榮冒用該利桂松所有之上揭身分證號碼進
入智邦科技公司網頁上,使智邦科技公司限於錯誤,而准
許江祖榮取得使用免費電子信箱使用權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因而使被冒用之該真正之利桂松無法使用前開智邦科技
公司之免費電子信箱之權利,顯然足生損害於利桂松本人
及智邦科技公司就使用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而前揭使用
權利係可轉換為財產上之利益,由此可見被告江祖榮顯然
主觀上具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取得財產上不
法利益之詐欺犯意至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二號
是被告以身分字號產生器電腦程式產生身分證字號後
,並偽以不實之個人資料利用電腦網路,申請取得雅虎奇
摩公司之免費電子郵件信箱,及在遊戲橘子公司所設置「
天堂」遊戲之會員申請書網頁內,輸入不實之會員個人資
料申請遊戲專用帳號,該伺服器所製作之電磁紀錄均已表
示向雅虎奇摩公司、遊戲橘子公司申請電子郵件信箱及登
錄成為「天堂」遊戲會員之意旨,核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
之準私文書,且透過網際網路而行使,自足以生損害於上
開公司及附表一所示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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