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zn (除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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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我这样算伪造文书吗???
时间Fri Aug 3 00:47:28 2007
※ 引述《cyit15 (正宗球裤男孩小维)》之铭言:
: ※ 引述《cyit15 (正宗球裤男孩小维)》之铭言:
: 我今天去应徵工读生
: 老板拿了一张全白的纸要我填基本资料
: 後来老板要我填身分证字号
: 因为我怕被拿去盗用
: 所以我写了一个假的身分证字号
: 这样算"伪造文书"吗???
: 注意:我是在一张全白的纸写的~~~
纸上如果只有你的基本资料,因不具所谓的意思性,
不是文书。但如果上面写明了你要应徵,就可能是文书。
至於仅有「应徵者个人资料」这几个字的话,比较模糊,
我会认定不是。
: 我在刚刚已经打电话去说我找到另一份工作了把他拒绝掉了
: 我这样应该是没问题了吧???
「足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实务解释的相当宽,我看过
有伪造身分证字号去申请电子信箱,法官说这造成系统业
者的「管理不便」。虽然如此我仍倾向认为你的情形不足
以生损害。
: ==========================================
: 还有
: 伪造私文书,第一个构成要件是『无制作权之人冒用他人之名义』
: 而致做内容不实之文书
: 他所谓的名义指得是名字吗????还是???他名义的定义在那???
文书名义性不一定要是名字,可得推知是属於某个人即可。
: 还有如果我刚好掰到的身分证字号是有人的话???
伪造文书罪,系着重於保护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该伪
造文书所载名义制作人实无其人,而社会上一般人仍有误信
其为真正文书之危险,仍难阻却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54年
台上字第1404号判例要旨参照)。
以下摘录两个关於网路上常见的虚拟身分证字号的判决
供参考。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八十八年度诉字第一三二六号
按身分证统一编号,足以表彰并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并且每人不同,事实上足以彰显每个人之权利和义务,具
有表示其一定用意之证明;且前开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三
项、第二项亦确认电磁纪录具有文书之性质,已如前述;
被告江祖荣经由电脑利用该身分证字号产生器软体虚
拟出前开利桂松所有之个人资料身分证号码Z00000
0000号,随後再假冒该利桂松所有之上揭身分证号码
向智邦科技公司申请免费电子信箱,则於电脑网路系统中
因有储存之动作,使其持续存在,而具有纪录作用,可谓
有永续状态而存在於一定之物体上;可见被告江祖荣显然
有伪造他人之私文书并持以行使之犯行至明。
再被告江祖荣冒用该利桂松所有之上揭身分证号码进
入智邦科技公司网页上,使智邦科技公司限於错误,而准
许江祖荣取得使用免费电子信箱使用权之财产上不法利益
,因而使被冒用之该真正之利桂松无法使用前开智邦科技
公司之免费电子信箱之权利,显然足生损害於利桂松本人
及智邦科技公司就使用者资料管理之正确性;而前揭使用
权利系可转换为财产上之利益,由此可见被告江祖荣显然
主观上具有基於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取得财产上不
法利益之诈欺犯意至明。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九十三年度诉字第一八一二号
是被告以身分字号产生器电脑程式产生身分证字号後
,并伪以不实之个人资料利用电脑网路,申请取得雅虎奇
摩公司之免费电子邮件信箱,及在游戏橘子公司所设置「
天堂」游戏之会员申请书网页内,输入不实之会员个人资
料申请游戏专用帐号,该伺服器所制作之电磁纪录均已表
示向雅虎奇摩公司、游戏橘子公司申请电子邮件信箱及登
录成为「天堂」游戏会员之意旨,核属刑法第220条第2项
之准私文书,且透过网际网路而行使,自足以生损害於上
开公司及附表一所示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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