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ghlander (華安)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繼母的財產繼承問題
時間Tue Jul 24 00:42:34 2007
1.民法並無一人收養.視同夫妻共同收養之規定.
身分行為原則上不能代理.
2.民法1074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
但有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得單獨收養.
因一方原為本生父母自然血親.故僅他方收養成為擬制血親已足.
3.自然血親除非經他人收養而停止與本生父母關係.否則永遠不會被影響
僅發生改嫁的情形.不影響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權.
※ 引述《mesun2 (:))》之銘言:
: 這一點 前面的網友有提到了
: 基本上 我是在這個前提下回答的沒錯
: 可是我記得沒錯的話 收養的規定是
: 一方收養視同夫妻二人己收養
: 那一方的親生子女 且親父與繼母有法律婚姻關係
: 是否還需要作收養的手續才能合法繼承繼母的親生產財呢?
: 我是覺得都給爺爺繼承的話
: 若繼母自己還有拖油瓶的話 對他們也很沒有保障 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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