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ghlander (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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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继母的财产继承问题
时间Tue Jul 24 00:42:34 2007
1.民法并无一人收养.视同夫妻共同收养之规定.
身分行为原则上不能代理.
2.民法1074夫妻收养子女时.应共同为之.
但有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得单独收养.
因一方原为本生父母自然血亲.故仅他方收养成为拟制血亲已足.
3.自然血亲除非经他人收养而停止与本生父母关系.否则永远不会被影响
仅发生改嫁的情形.不影响直系血亲卑亲属之继承权.
※ 引述《mesun2 (:))》之铭言:
: 这一点 前面的网友有提到了
: 基本上 我是在这个前提下回答的没错
: 可是我记得没错的话 收养的规定是
: 一方收养视同夫妻二人己收养
: 那一方的亲生子女 且亲父与继母有法律婚姻关系
: 是否还需要作收养的手续才能合法继承继母的亲生产财呢?
: 我是觉得都给爷爷继承的话
: 若继母自己还有拖油瓶的话 对他们也很没有保障 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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