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ghlander (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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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繼母的財產繼承問題
時間Tue Jul 24 00:23:28 2007
直系姻親繼子二人皆無繼承權時.由生存配偶繼承全部遺產.
其中一繼子僭稱繼承人.而取得遺產之一部份.
涉及民法1146繼承回復請求權.767物上請求權.768以下取得時效問題.
1.請求權相互影響說.1146為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1-1真正繼承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15年時效.
縮短為1146知悉繼承權被侵害時起兩年時效消滅.或繼承開始後十年消滅.
不得再主張767物上請求權.
1-2民法1146消滅時效後.起算取得時效.
若為動產.僭稱繼承人依768以所有意思和平公然占有五年取得所有權.
2.請求權一般競合說.
2-1民法1146與民法767性質不同.無普通規定.特別規定之分別.
2-2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消滅.真正繼承人仍可本於767主張物上請求權.
2-3所有權取得時效進行.不受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影響.即不需消滅時效後起算.
3.若繼子不爭執繼承權.而占有遺產.
通說無民法1146適用.應回歸民法767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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