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一起修練魔「法」吧!)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關於妨礙性自主(急...)
時間Sun Jul 15 03:54:34 2007
※ 引述《shinkansen99 (我不是小baby)》之銘言:
: 我朋友A(18歲)五月的時候 認識一個17歲的女生B 是朋友介紹的
: 認識的隔天 A就帶那個女生回家做了
: 後來有好幾次是B自己到A家跟他做的
: B之後懷孕了 檢查的結果A算一算好像也不是自己的
: A的女朋友還出面幫他跟B橋 B自己甚至親口說過衣服是自己脫的
: 可是A還是照B的要求給她一萬塊拿小孩 之後B把錢花掉了...
: 現在過了兩個月 B居然要告A趁她喝醉強暴她
: 第一次那天有另外的朋友一起到A家 可以證實B是意識清醒
: 今天已經做完筆錄 女方感覺也不是這麼強勢 好像就是要錢而已
: 沒想到居然要告A 請問B未滿18歲 那她是否有性自主權
: 是不是A跟她做了就是犯罪??還是B只能告A強暴??
: 請問A有可能會被判刑嗎??那到庭上要怎麼說才有利呢?
: 謝謝~~
第一、依照 刑法第 227 條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性自主權的基準,應該是滿16歲。
第二、現在B告A的是刑法第225條第1項: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用在A、B的案子裡,會牽涉到兩個舉證的問題:1.到底有沒性交?
2.到底女方是不是因酒醉而不能抗拒?
因為時間隔了兩個月,且照你所說內容,女方不可能提出遭受強制性交的驗傷單,
懷孕一點也沒辦法推論「A和B確實有發生過性交行為」。
所以,能作為證據的,似乎只有兩個人的說法,即A(被告)的自白和B(告訴人)的
指述,還有A的女友的證詞。所以,「三個人怎麼說」會決定A是否會構成犯罪。
因為警訊筆錄都已經做完了,將來在偵查中或法庭(萬一被起訴)上想要再改口,
恐怕都不會輕易被採信。建議先弄清楚「警局筆錄」A是怎麼講的,例如:是否承認
女方指控的案發時間,雙方有喝酒?
另外,如果A的女友還沒做筆錄,應該告訴警察,請警方也把她的部分(證人證詞)做
個筆錄(她幫忙"喬"的經過)。
也想辦法找找可以證明「A和B關係親密或當時在交往中」的證據,例如,有無簡訊?
那陣子雙方用手機聯絡的頻繁程度(趕快去向電信業者申請A手機的通聯紀錄)?
根據辦案經驗,坦承和女方發生性行為,雖然辯稱是女方同意,多半還是會被起訴。
台灣性侵害的案件裡,女方的說法幾乎決定一切,甚至可以說,只要說法合理,有沒
性侵害好像女方說了就算。性侵害判決書裡更"荒謬"的是,經常會出現一段類似文字
的判決理由說:「性侵指控事涉女子貞操,而B女乃未婚女子,若非真有其事,何以虛
構以自毀名節」,這是法官用來「補強」女方說法的「經驗法則」。且證據法則上,只
要被告A的自白和告訴人B的指述,兩者就可以把A定罪了。另一方面,辯稱「女方只是
要錢」、「仙人跳」的說法,如果沒有明確的證據,也幾乎不容易被法官採信。
女方提出刑事告訴後, 一旦起訴,她也可以提附帶民事訴訟要錢,到時可能開口要個
一百萬,判個五十萬賠償是有可能的。
結論是,警方一定會把案子移送到地檢署,要好好小心處理,不可大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49.202
1F:推 fruitnba:被告可以取得 原告的筆錄嗎??!~@@~ 07/15 17:02
2F:推 Rechtsanwalt:不行... 07/15 17:28
3F:推 Rechtsanwalt:除非被起訴後請律師聲請閱卷。當然,偵查中警察或檢 07/15 17:31
4F:→ Rechtsanwalt:察官會告知被告,"告訴人"是怎麼講的。 07/15 17:32
5F:推 daqing:請養成習慣 隨身攜帶錄音筆 或是保留往來簡訊 07/15 18:48
6F:推 fisikiki:警方或檢察官偵察中的私下錄音不要拿出來公開,妨害秘密罪 07/17 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