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一起修练魔「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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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关於妨碍性自主(急...)
时间Sun Jul 15 03:54:34 2007
※ 引述《shinkansen99 (我不是小baby)》之铭言:
: 我朋友A(18岁)五月的时候 认识一个17岁的女生B 是朋友介绍的
: 认识的隔天 A就带那个女生回家做了
: 後来有好几次是B自己到A家跟他做的
: B之後怀孕了 检查的结果A算一算好像也不是自己的
: A的女朋友还出面帮他跟B桥 B自己甚至亲口说过衣服是自己脱的
: 可是A还是照B的要求给她一万块拿小孩 之後B把钱花掉了...
: 现在过了两个月 B居然要告A趁她喝醉强暴她
: 第一次那天有另外的朋友一起到A家 可以证实B是意识清醒
: 今天已经做完笔录 女方感觉也不是这麽强势 好像就是要钱而已
: 没想到居然要告A 请问B未满18岁 那她是否有性自主权
: 是不是A跟她做了就是犯罪??还是B只能告A强暴??
: 请问A有可能会被判刑吗??那到庭上要怎麽说才有利呢?
: 谢谢~~
第一、依照 刑法第 227 条规定:
对於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於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於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於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性自主权的基准,应该是满16岁。
第二、现在B告A的是刑法第225条第1项:
对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用在A、B的案子里,会牵涉到两个举证的问题:1.到底有没性交?
2.到底女方是不是因酒醉而不能抗拒?
因为时间隔了两个月,且照你所说内容,女方不可能提出遭受强制性交的验伤单,
怀孕一点也没办法推论「A和B确实有发生过性交行为」。
所以,能作为证据的,似乎只有两个人的说法,即A(被告)的自白和B(告诉人)的
指述,还有A的女友的证词。所以,「三个人怎麽说」会决定A是否会构成犯罪。
因为警讯笔录都已经做完了,将来在侦查中或法庭(万一被起诉)上想要再改口,
恐怕都不会轻易被采信。建议先弄清楚「警局笔录」A是怎麽讲的,例如:是否承认
女方指控的案发时间,双方有喝酒?
另外,如果A的女友还没做笔录,应该告诉警察,请警方也把她的部分(证人证词)做
个笔录(她帮忙"乔"的经过)。
也想办法找找可以证明「A和B关系亲密或当时在交往中」的证据,例如,有无简讯?
那阵子双方用手机联络的频繁程度(赶快去向电信业者申请A手机的通联纪录)?
根据办案经验,坦承和女方发生性行为,虽然辩称是女方同意,多半还是会被起诉。
台湾性侵害的案件里,女方的说法几乎决定一切,甚至可以说,只要说法合理,有没
性侵害好像女方说了就算。性侵害判决书里更"荒谬"的是,经常会出现一段类似文字
的判决理由说:「性侵指控事涉女子贞操,而B女乃未婚女子,若非真有其事,何以虚
构以自毁名节」,这是法官用来「补强」女方说法的「经验法则」。且证据法则上,只
要被告A的自白和告诉人B的指述,两者就可以把A定罪了。另一方面,辩称「女方只是
要钱」、「仙人跳」的说法,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也几乎不容易被法官采信。
女方提出刑事告诉後, 一旦起诉,她也可以提附带民事诉讼要钱,到时可能开口要个
一百万,判个五十万赔偿是有可能的。
结论是,警方一定会把案子移送到地检署,要好好小心处理,不可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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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149.202
1F:推 fruitnba:被告可以取得 原告的笔录吗??!~@@~ 07/15 17:02
2F:推 Rechtsanwalt:不行... 07/15 17:28
3F:推 Rechtsanwalt:除非被起诉後请律师声请阅卷。当然,侦查中警察或检 07/15 17:31
4F:→ Rechtsanwalt:察官会告知被告,"告诉人"是怎麽讲的。 07/15 17:32
5F:推 daqing:请养成习惯 随身携带录音笔 或是保留往来简讯 07/15 18:48
6F:推 fisikiki:警方或检察官侦察中的私下录音不要拿出来公开,妨害秘密罪 07/17 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