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誰來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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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老闆資遣員工的說法...
時間Fri Jul 13 00:24:02 2007
你的情況絕對無法使用二十條,因為根本沒機會用.
為啥麼我說不適用呢?因為
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改組 轉讓 併購 是有換雇主,新舊雇主去協商要留用多少勞工,那是新舊雇主討論事項,
勞工沒有權利干涉,說實在的今天新老闆說"我全部留用",那就被打槍了.
※ 引述《losewin ( I》之銘言:
: 首先,七月初時,老闆先找 台北公司的房東 和 出租車位的人,
: 告知台北公司只營業到7/31...希望能將先前打的契約期限改成7/31
: 而7/10,房東和出租車位的人..都已將之前 預開的支票退還
: --------------------------------------------------------------
: 7/4 老闆個別約談員工 告知 台北公司因長期財務虧損,
: 因此台北公司只營運到民國96年7月31日
: 同時,老闆也有詢問員工是否願意到彰化公司上班...
: 7/5 台北公司的房東,也已在公司樓下貼"紅紙"告知房子出租的事實
: 7/11 台北公司的員工告知老闆,不願意去彰化公司上班
: 同時,老闆告知房東,他有叫員工要去彰化公司上班
: (七月初,他只告知房東,台北公司要結束營業)
: 7/12 我們建議老闆 應該發傳真 告知目前合作的各家廠商
: 但是老闆卻在單子上註明"「因業務上需要,遷回彰化公司作業。」"
最大重點是 彰化公司 跟 台北公司 是否係為同一家公司,還是不同公司,
如果是不同公司關係 又分為兩種:
1.兩公司無任何轉讓 併購關係,台北公司結束營業,彰化公司繼續營業:
此時對勞工來說為兩段勞動契約關係,離開台北公司時,就要跟台北公司要資遣費,
公司不給資遣費時,要去查雇主是否過去有提撥舊制退休金至中央信託局專戶中,
有的話先去作歇業認定後,向台北公司申請支付命令,然後勝訴後就拿判決書去,
中央信託局將專戶的錢領出給勞工作為資遣費.
2.但有轉讓 併購關係:
這個比較複雜,等同原公司將移到去彰化,此時得要運用"調動五原則"來論處,
發文字號: (74) 台內勞 字第 3284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五項原則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
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
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原po的情況只能夠用 第二款 或 第五款來運用
第二款:係指當初原本簽訂契約時,為在台北工作,現在公司被轉讓或併購得去彰化,
已違反契約,故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範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第五款:倘若雇主不予以協助,則等同運用第二款的方式.
但是給予協助對雇主並非太困難就是了,ex:給予津貼 或 交通車
運用上有一定的困難程度,但是切記要多方嘗試.
3.如果兩家公司為同一家公司(ex:總公司 分公司之別)
等同為上述轉讓 或 併購關係的模式,從一開始就視為調動.
: 雖然目前我們員工 努力蒐證、彙整勞基法的條文...打算和老闆談"資遣費"的事情
: 但是老闆刻意裝做若無其事...刻意找其他理由 設法不讓員工 取得資遣費
: 同時...約談員工 刻意以"臨時起意" 確定員工手上沒有任何東西
: 沒辦法按下錄音鍵...直接在你的位子旁邊 談論事情 (根本沒辦法偷錄音)
: 請問...不管老闆如何找藉口推託...
: 勞基法第二十條 是否可成立...作為 員工 要求 資遣費的依據?
: 另外,和老闆要求資遣費...若刻意不提"新制的資遣費算法",會有任何影響嗎?
: (雖然 法律規定的資遣費 是指 公司應給的最低金額)
: 如果需要上勞工局 調解 勞資糾紛...請問有哪些必要的文件(證據)應該要準備的?
: 目前手邊有蒐集 註明台北公司資料的信封、信紙、名片資料等 +
: 照片:房東出租貼的紅紙、公司的招牌、公司的信箱、每人桌上的通訊錄
: 第二十條(改組、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
: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
: 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 勞基法全文: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career/law/law_01.htm
先想辦法從可運用"調動五原則"的方面著手蒐證比較好,要不然要想辦法運用第十四條,
二十條運用的難度超高,個人不推薦.
切記,要密切注意老闆是否將員工勞保轉移到"新公司(與舊公司無關之其他公司)"底下,
一但被這樣轉,記得要馬上跟舊公司要資遣費,要不然等舊公司倒閉,連一塊都沒有.
總之,要堅守要將勞保投保單位轉移之前提,就是要拿到資遣費再說,
要注意最近公司財務(資產 現金 轉移問題) 還有最近勞保投保紀錄,再見招拆招,
千萬不要自願離職 或 傻傻的勞保被移轉還不去要資遣費,
如果不行的話,就去勞工局申請調解試試看,有問題再發問吧.
以上是個人見解,有錯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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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題目:職業災害調查之研究
論文主要探討職業災害調查程序現況,重大職業災害傷亡是否屬刑訴業務過失致死罪?
職業災害調查是否該動用刑事偵查權來查明肇因?
因此 徵求法官 檢察官 警察 勞動檢查員 給我作為論文訪談對象,
有沒有好心人認識,介紹一下,小弟必定請吃飯作為答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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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99.154
1F:推 Kniveschou:原po真是勞法高手 常常看到關於勞法實用精闢的見解 07/13 01:12
2F:推 losewin:謝謝sunhappy版友的熱心回答,點出了目前的盲點! ^^ 07/13 17:58
3F:→ losewin:今日有特別去詢問勞工局的義務律師,他說運用"調動五原則" 07/13 18:00
4F:→ losewin:需事先對老闆發"存證信函",再以勞基法第11、16、17條處理! 07/13 18:00
5F:推 sunhappy:謝謝1f誇獎,另外運用調動五原則,的確是要用存證信函比較 07/14 19:31
6F:→ sunhappy:保險,才能留下明確證據,原po若有問題可繼續發問,我能回答 07/14 19:32
7F:→ sunhappy:就會盡量回答. ^.^ 07/14 19:33
8F:推 ivysky:sunhappy確實是熱心的勞基法高手. 推推. 07/17 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