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谁来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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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老板资遣员工的说法...
时间Fri Jul 13 00:24:02 2007
你的情况绝对无法使用二十条,因为根本没机会用.
为啥麽我说不适用呢?因为
第 20 条 事业单位改组或转让时,"除新旧雇主商定留用之劳工外",其余劳工应依第
十六条规定期间预告终止契约,并应依第十七条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其
留用劳工之工作年资,应由新雇主继续予以承认。
改组 转让 并购 是有换雇主,新旧雇主去协商要留用多少劳工,那是新旧雇主讨论事项,
劳工没有权利干涉,说实在的今天新老板说"我全部留用",那就被打枪了.
※ 引述《losewin ( I》之铭言:
: 首先,七月初时,老板先找 台北公司的房东 和 出租车位的人,
: 告知台北公司只营业到7/31...希望能将先前打的契约期限改成7/31
: 而7/10,房东和出租车位的人..都已将之前 预开的支票退还
: --------------------------------------------------------------
: 7/4 老板个别约谈员工 告知 台北公司因长期财务亏损,
: 因此台北公司只营运到民国96年7月31日
: 同时,老板也有询问员工是否愿意到彰化公司上班...
: 7/5 台北公司的房东,也已在公司楼下贴"红纸"告知房子出租的事实
: 7/11 台北公司的员工告知老板,不愿意去彰化公司上班
: 同时,老板告知房东,他有叫员工要去彰化公司上班
: (七月初,他只告知房东,台北公司要结束营业)
: 7/12 我们建议老板 应该发传真 告知目前合作的各家厂商
: 但是老板却在单子上注明"「因业务上需要,迁回彰化公司作业。」"
最大重点是 彰化公司 跟 台北公司 是否系为同一家公司,还是不同公司,
如果是不同公司关系 又分为两种:
1.两公司无任何转让 并购关系,台北公司结束营业,彰化公司继续营业:
此时对劳工来说为两段劳动契约关系,离开台北公司时,就要跟台北公司要资遣费,
公司不给资遣费时,要去查雇主是否过去有提拨旧制退休金至中央信托局专户中,
有的话先去作歇业认定後,向台北公司申请支付命令,然後胜诉後就拿判决书去,
中央信托局将专户的钱领出给劳工作为资遣费.
2.但有转让 并购关系:
这个比较复杂,等同原公司将移到去彰化,此时得要运用"调动五原则"来论处,
发文字号: (74) 台内劳 字第 328433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74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雇主调动劳工工作之五项原则
全文内容: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工作场所及应从事之工作有关事
项应於劳动契约中由劳资双方自行约定,故其变更亦应由双方自行商议决
定。如雇主确有调动劳工工工作必要,应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 基於企业经营上所必需;
(二) 不得违反劳动契约;
(三) 对劳工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之变更;
(四) 调动後工作与原有工作性质为其体能及技术所可胜任;
(五) 调动工作地点过远,雇主应予以必要之协助。
原po的情况只能够用 第二款 或 第五款来运用
第二款:系指当初原本签订契约时,为在台北工作,现在公司被转让或并购得去彰化,
已违反契约,故可依照劳动基准法第十四条规范终止劳动契约并请求资遣费.
第五款:倘若雇主不予以协助,则等同运用第二款的方式.
但是给予协助对雇主并非太困难就是了,ex:给予津贴 或 交通车
运用上有一定的困难程度,但是切记要多方尝试.
3.如果两家公司为同一家公司(ex:总公司 分公司之别)
等同为上述转让 或 并购关系的模式,从一开始就视为调动.
: 虽然目前我们员工 努力蒐证、汇整劳基法的条文...打算和老板谈"资遣费"的事情
: 但是老板刻意装做若无其事...刻意找其他理由 设法不让员工 取得资遣费
: 同时...约谈员工 刻意以"临时起意" 确定员工手上没有任何东西
: 没办法按下录音键...直接在你的位子旁边 谈论事情 (根本没办法偷录音)
: 请问...不管老板如何找藉口推托...
: 劳基法第二十条 是否可成立...作为 员工 要求 资遣费的依据?
: 另外,和老板要求资遣费...若刻意不提"新制的资遣费算法",会有任何影响吗?
: (虽然 法律规定的资遣费 是指 公司应给的最低金额)
: 如果需要上劳工局 调解 劳资纠纷...请问有哪些必要的文件(证据)应该要准备的?
: 目前手边有蒐集 注明台北公司资料的信封、信纸、名片资料等 +
: 照片:房东出租贴的红纸、公司的招牌、公司的信箱、每人桌上的通讯录
: 第二十条(改组、转让时劳工留用或资遣之有关规定)
: 事业单位改组或转让时,除新旧雇主商定留用之劳工外,
: 其余劳工应依第十六条规定期间预告终止契约,并应依第十七条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
: 其留用劳工之工作年资,应由新雇主继续予以承认。
: 劳基法全文: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career/law/law_01.htm
先想办法从可运用"调动五原则"的方面着手蒐证比较好,要不然要想办法运用第十四条,
二十条运用的难度超高,个人不推荐.
切记,要密切注意老板是否将员工劳保转移到"新公司(与旧公司无关之其他公司)"底下,
一但被这样转,记得要马上跟旧公司要资遣费,要不然等旧公司倒闭,连一块都没有.
总之,要坚守要将劳保投保单位转移之前提,就是要拿到资遣费再说,
要注意最近公司财务(资产 现金 转移问题) 还有最近劳保投保纪录,再见招拆招,
千万不要自愿离职 或 傻傻的劳保被移转还不去要资遣费,
如果不行的话,就去劳工局申请调解试试看,有问题再发问吧.
以上是个人见解,有错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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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职业灾害调查之研究
论文主要探讨职业灾害调查程序现况,重大职业灾害伤亡是否属刑诉业务过失致死罪?
职业灾害调查是否该动用刑事侦查权来查明肇因?
因此 徵求法官 检察官 警察 劳动检查员 给我作为论文访谈对象,
有没有好心人认识,介绍一下,小弟必定请吃饭作为答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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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6.199.154
1F:推 Kniveschou:原po真是劳法高手 常常看到关於劳法实用精辟的见解 07/13 01:12
2F:推 losewin:谢谢sunhappy版友的热心回答,点出了目前的盲点! ^^ 07/13 17:58
3F:→ losewin:今日有特别去询问劳工局的义务律师,他说运用"调动五原则" 07/13 18:00
4F:→ losewin:需事先对老板发"存证信函",再以劳基法第11、16、17条处理! 07/13 18:00
5F:推 sunhappy:谢谢1f夸奖,另外运用调动五原则,的确是要用存证信函比较 07/14 19:31
6F:→ sunhappy:保险,才能留下明确证据,原po若有问题可继续发问,我能回答 07/14 19:32
7F:→ sunhappy:就会尽量回答. ^.^ 07/14 19:33
8F:推 ivysky:sunhappy确实是热心的劳基法高手. 推推. 07/17 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