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ghlander (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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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離婚-子女的扶養費
時間Thu Jul 12 23:10:22 2007
民法1121.扶養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
扶養需審酌扶養權利人需要及扶養義務人經濟狀況.
若當事人不能協議.親屬會議也無法決定時.由法院依非訟事件法酌定.
實務計算標準.有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布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
台北市為例.每個月約兩萬多元
另有以當年度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每月六千多元計算子女扶養費.
再依父母經濟能力比例分擔.
一般情況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至子女20歲成年.
不固定金額應該是少見的作法.也不見的有利.
每期要先確定薪資收入的數額.然後再計算成數.
如果當事人有辦法把收入歸零.或隱藏收入.是否表示一毛都不用付?
※ 引述《gargoyle (馬尾控)》之銘言:
: 想請問協議離婚中 子女的扶養費、教育費用的問題
: 原本想約定固定的金錢數 如每個月五千元
: 但考慮小孩逐漸長大 教育支出及花費也會增加
: 若再考慮物價波動 此一固定金額似乎不足
: 是否有其他約定金額方法?
: 如以薪資所得、或收入的幾成等
: 有沒有類似的案例可參考呢?
: 又 這麼做會不會有什麼缺點?
: 請問版上各位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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