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cdr (不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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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關於「拋棄繼承」的一篇文章(劉宏恩老師寫的)
時間Wed Jul 11 11:10:41 2007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作者: ocdr (不要啦!) 看板: LAW
標題: 關於「拋棄繼承」的一篇文章(劉宏恩老師寫的)
時間: Wed Jul 11 11:08:25 2007
中國時報 2007.07.11
【天外債務,別再飛來】
劉宏恩
因為父母身後留下債務,稚齡子女在渾然不知的情況下,繼承到上千萬債務,
像這樣天外飛來債務的悲劇近年來不斷發生。法務部雖然在多年前便曾表示要
針對這個問題研修現行民法,卻始終處於「只聞樓梯響」的階段。少數法官則
試圖在「拋棄繼承」期間的起算上做合目的性的創新解釋,可是遭到法界部份
人士質疑其踰越成文法分際。
事實上,我們若是仔細探究現行「拋棄繼承」的法律條文及多數法官的實務見
解,或許可以發現:目前的問題一方面是出在法律條文已不合時宜,另一方面
也是出在部份法官對於法條做了過於嚴苛的解釋,使得問題更為變本加厲。
現行民法繼承編是以「概括繼承」為原則,只要繼承人未於期限內辦理「限定
繼承」或「拋棄繼承」,就會一律繼承死亡家屬所留下的全部財產與負債。但
是這樣的規定有幾個嚴重的問題。
首先,在現代社會當中,家人彼此之間的財務狀況幾乎不會互相公開,繼承人
事前很少有機會真正瞭解死去的家屬是否曾經借貸或借貸了多少金額。在完全
不清楚過世家屬是否曾經借貸的情況下,多數民眾根本不會想到應該辦理「限
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而且實務上甚至已經發生多起「夫或妻離家出走十幾年,完全未履行配偶或父
母之扶養義務,與家人已經毫無往來」,可是其配偶或子女日後卻會莫名其妙
繼承其所留下的大筆賭債或卡債的案例。由於家屬之間並無權利要求彼此公開
財務狀況,而且我國現行法不承認「事前」的「拋棄繼承」,所以民眾並沒有
任何法律途徑可以「預先」防範繼承到大筆債務的風險。要避免繼承大筆債務
的唯一法律途徑是在家屬過世之後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然而,我國現行民法中,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的期限分別為二個
月或三個月。這段期間正值民眾辦理喪事、心力交瘁的時期,很容易就不慎錯
過。而債務催收的運作實務上,經常有銀行或催收業者「故意」等三個月的期
限經過後,才向繼承人催討債務,以避免「提醒」民眾辦理「拋棄繼承」或「
限定繼承」。此外,由於法律規定「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必須向法院為
之,對於不熟稔法律、甚至畏懼進出法院的民眾很容易構成障礙。
更嚴重的是:現行法院實務對於辦理相關程序額外加上法律根本沒有規定的要
件,譬如要求民眾必須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甚至要求必須提出印鑑證
明,而不許民眾使用普通印章或簽名,如果未提出上述資料或印鑑的話,部份
法院收狀處人員甚至會拒絕收件,使民眾更容易不慎錯過辦理期限。此等額外
要求根本違反民法親屬編的規定,逕行拒絕收件更是濫用司法行政權限,令人
感到遺憾。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大多數法官將「拋棄繼承」二個月期間的起算點解釋
為「自民眾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根本違反民法第一一七四條「自民眾
知悉自己得繼承之時起算」的明文規定。事實上,民眾「知悉被繼承人死亡」
的時間點,未必等於民眾「知悉自己得繼承(自己是繼承人)」的時間點;當
繼承人是稚齡兒童、或其對繼承關係的法律知識不足時,這兩個時間點更是容
易不同。
實務上曾經發生:有女性因為被兄弟告知「你出嫁後已無繼承權」,而以為自
己與繼承並無關係;待其被遺產債權人催討債務時,才驚覺到自己仍然是繼承
人,於是立即辦理拋棄繼承,但法院卻逕以「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已逾二個月」
為由予以駁回。部份法官這種只求認定起算點方便,卻根本違反法律明文規定
的作法,使得原本已經不合理的法律條文被解釋得更為不合理,實在應該儘速
予以變更。
(作者為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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