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cdr (不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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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於「抛弃继承」的一篇文章(刘宏恩老师写的)
时间Wed Jul 11 11:10:41 2007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作者: ocdr (不要啦!) 看板: LAW
标题: 关於「抛弃继承」的一篇文章(刘宏恩老师写的)
时间: Wed Jul 11 11:08:25 2007
中国时报 2007.07.11
【天外债务,别再飞来】
刘宏恩
因为父母身後留下债务,稚龄子女在浑然不知的情况下,继承到上千万债务,
像这样天外飞来债务的悲剧近年来不断发生。法务部虽然在多年前便曾表示要
针对这个问题研修现行民法,却始终处於「只闻楼梯响」的阶段。少数法官则
试图在「抛弃继承」期间的起算上做合目的性的创新解释,可是遭到法界部份
人士质疑其踰越成文法分际。
事实上,我们若是仔细探究现行「抛弃继承」的法律条文及多数法官的实务见
解,或许可以发现:目前的问题一方面是出在法律条文已不合时宜,另一方面
也是出在部份法官对於法条做了过於严苛的解释,使得问题更为变本加厉。
现行民法继承编是以「概括继承」为原则,只要继承人未於期限内办理「限定
继承」或「抛弃继承」,就会一律继承死亡家属所留下的全部财产与负债。但
是这样的规定有几个严重的问题。
首先,在现代社会当中,家人彼此之间的财务状况几乎不会互相公开,继承人
事前很少有机会真正了解死去的家属是否曾经借贷或借贷了多少金额。在完全
不清楚过世家属是否曾经借贷的情况下,多数民众根本不会想到应该办理「限
定继承」或「抛弃继承」。
而且实务上甚至已经发生多起「夫或妻离家出走十几年,完全未履行配偶或父
母之扶养义务,与家人已经毫无往来」,可是其配偶或子女日後却会莫名其妙
继承其所留下的大笔赌债或卡债的案例。由於家属之间并无权利要求彼此公开
财务状况,而且我国现行法不承认「事前」的「抛弃继承」,所以民众并没有
任何法律途径可以「预先」防范继承到大笔债务的风险。要避免继承大笔债务
的唯一法律途径是在家属过世之後办理「抛弃继承」或「限定继承」。
然而,我国现行民法中,办理「抛弃继承」或「限定继承」的期限分别为二个
月或三个月。这段期间正值民众办理丧事、心力交瘁的时期,很容易就不慎错
过。而债务催收的运作实务上,经常有银行或催收业者「故意」等三个月的期
限经过後,才向继承人催讨债务,以避免「提醒」民众办理「抛弃继承」或「
限定继承」。此外,由於法律规定「抛弃继承」或「限定继承」必须向法院为
之,对於不熟稔法律、甚至畏惧进出法院的民众很容易构成障碍。
更严重的是:现行法院实务对於办理相关程序额外加上法律根本没有规定的要
件,譬如要求民众必须提出户籍誊本、继承系统表,甚至要求必须提出印监证
明,而不许民众使用普通印章或签名,如果未提出上述资料或印监的话,部份
法院收状处人员甚至会拒绝收件,使民众更容易不慎错过办理期限。此等额外
要求根本违反民法亲属编的规定,迳行拒绝收件更是滥用司法行政权限,令人
感到遗憾。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大多数法官将「抛弃继承」二个月期间的起算点解释
为「自民众知悉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算」,根本违反民法第一一七四条「自民众
知悉自己得继承之时起算」的明文规定。事实上,民众「知悉被继承人死亡」
的时间点,未必等於民众「知悉自己得继承(自己是继承人)」的时间点;当
继承人是稚龄儿童、或其对继承关系的法律知识不足时,这两个时间点更是容
易不同。
实务上曾经发生:有女性因为被兄弟告知「你出嫁後已无继承权」,而以为自
己与继承并无关系;待其被遗产债权人催讨债务时,才惊觉到自己仍然是继承
人,於是立即办理抛弃继承,但法院却迳以「知悉被继承人死亡已逾二个月」
为由予以驳回。部份法官这种只求认定起算点方便,却根本违反法律明文规定
的作法,使得原本已经不合理的法律条文被解释得更为不合理,实在应该尽速
予以变更。
(作者为台北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美国史丹福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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