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kki (大懶蟲理希)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檢察署刑事傳票
時間Wed Jul 4 12:33:49 2007
感謝各位大大的意見及回答。
今天上午我陪我妹前往偵查庭接受偵訊。
告訴人是對方的太太,有律師陪同進入偵查室。(因為當事人聲明禁治產)
(當然我是在休息室等我妹,當事人、關係人及律師以外的人不能進入)
對方說當事人目前還昏迷不醒。(當事人的太太說的)
據目前所知道的,對方也沒申請車禍鑑定,而當事人到底做了筆錄沒?我也不清楚。
不過六月中旬我們到警察局調現場圖時,警察是說已經做筆錄了。
(若真的到目前為止都還昏迷不醒,筆錄到底是找誰做的。。。。)
(以下聽我妹口頭對對我說的大概過程)
檢察官將我妹的筆錄唸出來,我問妹當時狀況是否如筆錄上所寫。
我妹也將自己的診斷證明書、當時受傷狀況照片呈給了檢察官。
檢察官就問我妹,有沒有要告方?我妹的回答則是:我沒有要告對方。
偵訊過程大約15分左右就結束了,就等車禍鑑定出來再開偵查庭偵訊。
想請教各位大大。
我妹在偵查庭上說了:我沒有要告對方。(只是口頭回答,沒有簽下任何文件)
請問這句話是否有任何法律效益?在追訴期內是否能夠向對方提出告訴?
部分恕刪。
※ 引述《lilith (闇皇子)》之銘言:
: 老實說 傳票上所寫的罪名說真的是僅供參考
: 只寫是章節名就不提了(只寫個公共危險 這章有十幾條耶@@)
: 很多時候是一堆罪名中只寫一個 甚至根本就是亂填的都有
: 尤其是檢方的傳票 情形特別嚴重 =.=
關於這點,今天偵訊之中完全沒有提到公共危險。
個人猜想是否是因為事故當事人之中有其中一人為酒駕。
所以這個案件就乾脆就寫 公共危險 案件?
: 禁治產是行為能力上的概念 跟侵權行為講求的責任能力沒有絕對的關係
: 若他在行為時就是禁治產人 代表他當時無行為能力
: 這時受害人要求償的話就牽涉到第187條 視他有無識別能力而有所不同
: 而且這是受害人要自己去舉證的 不過187條還是有設保護受害人的特別規定啦
對方是什麼時候聲明禁治產我不清楚。
對方所表現出來的態度似乎是因車禍受傷所以申請禁治產聲明。
如果是事發後申請禁治產聲明,那我對他提出告訴,是否有實質的意義?
反之,他若是事前就有禁治產聲明,會不會對責任歸屬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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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1.14.41
1F:推 hotwingking:六個月是檢察署受理你們提出告訴的受理期間 07/04 12:52
2F:→ hotwingking:此種權利無法放棄 只能失效 07/04 12:53
3F:推 Rechtmann:趕快去告對方啦,不然到時候又要哭說法律只保護壞人 = = 07/04 13:22
4F:推 Jasy:總之禁治產還是要賠阿 就像小孩犯錯雙親要連帶賠償一樣 07/04 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