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kki (大懒虫理希)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检察署刑事传票
时间Wed Jul 4 12:33:49 2007
感谢各位大大的意见及回答。
今天上午我陪我妹前往侦查庭接受侦讯。
告诉人是对方的太太,有律师陪同进入侦查室。(因为当事人声明禁治产)
(当然我是在休息室等我妹,当事人、关系人及律师以外的人不能进入)
对方说当事人目前还昏迷不醒。(当事人的太太说的)
据目前所知道的,对方也没申请车祸监定,而当事人到底做了笔录没?我也不清楚。
不过六月中旬我们到警察局调现场图时,警察是说已经做笔录了。
(若真的到目前为止都还昏迷不醒,笔录到底是找谁做的。。。。)
(以下听我妹口头对对我说的大概过程)
检察官将我妹的笔录念出来,我问妹当时状况是否如笔录上所写。
我妹也将自己的诊断证明书、当时受伤状况照片呈给了检察官。
检察官就问我妹,有没有要告方?我妹的回答则是:我没有要告对方。
侦讯过程大约15分左右就结束了,就等车祸监定出来再开侦查庭侦讯。
想请教各位大大。
我妹在侦查庭上说了:我没有要告对方。(只是口头回答,没有签下任何文件)
请问这句话是否有任何法律效益?在追诉期内是否能够向对方提出告诉?
部分恕删。
※ 引述《lilith (闇皇子)》之铭言:
: 老实说 传票上所写的罪名说真的是仅供参考
: 只写是章节名就不提了(只写个公共危险 这章有十几条耶@@)
: 很多时候是一堆罪名中只写一个 甚至根本就是乱填的都有
: 尤其是检方的传票 情形特别严重 =.=
关於这点,今天侦讯之中完全没有提到公共危险。
个人猜想是否是因为事故当事人之中有其中一人为酒驾。
所以这个案件就乾脆就写 公共危险 案件?
: 禁治产是行为能力上的概念 跟侵权行为讲求的责任能力没有绝对的关系
: 若他在行为时就是禁治产人 代表他当时无行为能力
: 这时受害人要求偿的话就牵涉到第187条 视他有无识别能力而有所不同
: 而且这是受害人要自己去举证的 不过187条还是有设保护受害人的特别规定啦
对方是什麽时候声明禁治产我不清楚。
对方所表现出来的态度似乎是因车祸受伤所以申请禁治产声明。
如果是事发後申请禁治产声明,那我对他提出告诉,是否有实质的意义?
反之,他若是事前就有禁治产声明,会不会对责任归属有所影响?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1.14.41
1F:推 hotwingking:六个月是检察署受理你们提出告诉的受理期间 07/04 12:52
2F:→ hotwingking:此种权利无法放弃 只能失效 07/04 12:53
3F:推 Rechtmann:赶快去告对方啦,不然到时候又要哭说法律只保护坏人 = = 07/04 13:22
4F:推 Jasy:总之禁治产还是要赔阿 就像小孩犯错双亲要连带赔偿一样 07/04 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