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mann (黑騎士)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身份證被盜辦門號的問題
時間Tue Jul 3 02:49:14 2007
※ 引述《sunrisetu (喵喵喵~)》之銘言:
: 最近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公文,才知道有這件事。
: 內文大概是民國88年我曾與父親(當時未滿十八歲,需監護人陪同),
: 去台灣大哥大申請了五個門號,共欠金額大概是五萬多。
: 但問題是當時根本沒有與父親去申請這個門號,父親也未曾親簽過。其
: 二,這期間從未收取過該電信公司的任何申辦通知。在這幾年內只有收
: 過電信業者的催繳信,當時我去辦「被冒用」都要求我一定要和父親到
: 場才可以辦;而父親又是很堅持已見的人,他認為沒有做錯事為什麼要
: 去填寫這個東西,而且明明就是受害者,為什麼要做這麼多奇怪的事情
: ,所以一直都不了了之。而且在八十八年間,我記得應該是掉過皮夾,
: 只是因為換發身份證不記得日期了。這點是否也可以在戶證事務所查出
: ?
: 直到最近收到支付命令,我上知識家尋找後說一定要提出異議,否則就
: 是承認了這筆錢,我馬上向法院提出異議書;後來又收到法院的傳票,
: 說要去開庭,案由是「清償債務」。
: 我的問題是:1.我還需要去申請冒用嗎?
: 2.開庭的程序為何?上面是寫辯論。
: 3.父親因為中風,所以已經沒辦法寫字了,我需要怎麼做
: 才能不付這筆錢?畢竟不是自己申請的。
: 4.是否會要求當庭驗筆跡?需要開很多次庭嗎?
: 5.是否寄存證信函給該債權公司和台灣大哥大就不用開庭
: ?
: ---------
: 謝謝各位
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去申請看看有沒有符合免費律師協助的資格,有的話就賺到了。資格不符也
沒差,這種簡單的小案子,自己出庭應該也可以,理論上應該很快就可以結案。
如果你自己出庭的話,簡單講一下你可以注意的事項。(你用得到就好,所以就
不仔細論證了,你不是律師,法官應該不會太刁你法律上的問題)
可以看一下推文,到時候要主張契約上簽名不是你們的,契約必須要雙方意
思表示合致才會成立(你們有要約而對方要為承諾),而你們根本沒有在契約上
簽名,你們兩造間根本沒有契約關係存在。這部份可能要驗筆跡,通常法官會請
你們當場簽名、寫字看看。令尊如果不能寫字,也可以拿一些以往簽過名的文件
去給法官看。如果到時後鑑定簽約的筆跡,跟你們的筆跡不同就贏了。
(例如:曾經有辦過貸款,跟銀行印一下當初貸款的文件,上面就有簽名了。不
給印的話,就跟法官聲請,請法官命令銀行提供。*民事訴訟法第347、348條)
參考法條:
民法第3條
(第一項)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第二項)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第三項)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
生同等之效力。
民法第153條第一項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反面解釋,沒有互為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不成立。)
另外,可以請法院要求對方,提供那些被盜辦門號的通聯記錄,看是否能藉
此查明真正使用該電話者是誰,或者也可能發現根本不是你們在使用該門號。例
如:你都在台中,可是那支電話都在台北發話;或者是那些電話從來沒有打電話
到你家、或從未打給你家人、親友,應該不會有人辦手機卻從來沒有打給父母過
吧?可以抄幾支家人、親友的電話,到時候到法庭上核對通聯記錄。只要能證明
這些門號都不是你們在使用,應該能推測當初你們並沒有去簽約申辦門號。
要求對方提供通聯紀錄的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342條 (聲明書證)
(第一項)
聲明書證,係使用他造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他造提出。
(第二項)
前項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 應命其提出之文書。
二 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
三 文書之內容。
四 文書為他造所執之事由。
五 他造有提出文書義務之原因。
(第三項)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事項之表明顯有困難時,法院得命他造為必要之協助。
民事訴訟法第343條 (命他造提出文書之裁定)
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344條 (當事人有提出義務之文書)
(第一項)
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 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二 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 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 商業帳簿。
五 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第二項)
前項第五款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
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拒絕提出。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
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民事訴訟法第345條 (當事人違背提出文書命令之效果)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
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
最後,如果沒辦法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又不放心只有自己出庭,可以
去找律師幫你們寫張答辯狀即可,律師通常還會教你們一些訴訟上要注意的事項,
費用比起委任出庭低得多,可以參考。行情因人而異了,從幾千元到好幾萬元都有
可能,但一般應該一萬元左右就可以解決。
敬祝一切順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229.29.52
1F:→ Rechtmann:身分證遺失部份去問一下戶政機關或是警局看有沒有紀錄。 07/03 03:00
2F:→ Rechtmann:上一篇推文參考一下吧。 07/03 03:03
※ 編輯: Rechtmann 來自: 220.229.29.52 (07/03 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