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mann (黑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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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身份证被盗办门号的问题
时间Tue Jul 3 02:49:14 2007
※ 引述《sunrisetu (喵喵喵~)》之铭言:
: 最近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公文,才知道有这件事。
: 内文大概是民国88年我曾与父亲(当时未满十八岁,需监护人陪同),
: 去台湾大哥大申请了五个门号,共欠金额大概是五万多。
: 但问题是当时根本没有与父亲去申请这个门号,父亲也未曾亲签过。其
: 二,这期间从未收取过该电信公司的任何申办通知。在这几年内只有收
: 过电信业者的催缴信,当时我去办「被冒用」都要求我一定要和父亲到
: 场才可以办;而父亲又是很坚持已见的人,他认为没有做错事为什麽要
: 去填写这个东西,而且明明就是受害者,为什麽要做这麽多奇怪的事情
: ,所以一直都不了了之。而且在八十八年间,我记得应该是掉过皮夹,
: 只是因为换发身份证不记得日期了。这点是否也可以在户证事务所查出
: ?
: 直到最近收到支付命令,我上知识家寻找後说一定要提出异议,否则就
: 是承认了这笔钱,我马上向法院提出异议书;後来又收到法院的传票,
: 说要去开庭,案由是「清偿债务」。
: 我的问题是:1.我还需要去申请冒用吗?
: 2.开庭的程序为何?上面是写辩论。
: 3.父亲因为中风,所以已经没办法写字了,我需要怎麽做
: 才能不付这笔钱?毕竟不是自己申请的。
: 4.是否会要求当庭验笔迹?需要开很多次庭吗?
: 5.是否寄存证信函给该债权公司和台湾大哥大就不用开庭
: ?
: ---------
: 谢谢各位
法律扶助基金会网站: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去申请看看有没有符合免费律师协助的资格,有的话就赚到了。资格不符也
没差,这种简单的小案子,自己出庭应该也可以,理论上应该很快就可以结案。
如果你自己出庭的话,简单讲一下你可以注意的事项。(你用得到就好,所以就
不仔细论证了,你不是律师,法官应该不会太刁你法律上的问题)
可以看一下推文,到时候要主张契约上签名不是你们的,契约必须要双方意
思表示合致才会成立(你们有要约而对方要为承诺),而你们根本没有在契约上
签名,你们两造间根本没有契约关系存在。这部份可能要验笔迹,通常法官会请
你们当场签名、写字看看。令尊如果不能写字,也可以拿一些以往签过名的文件
去给法官看。如果到时後监定签约的笔迹,跟你们的笔迹不同就赢了。
(例如:曾经有办过贷款,跟银行印一下当初贷款的文件,上面就有签名了。不
给印的话,就跟法官声请,请法官命令银行提供。*民事诉讼法第347、348条)
参考法条:
民法第3条
(第一项)
依法律之规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写,但必须亲自签名。
(第二项)
如有用印章代签名者,其盖章与签名生同等之效力。
(第三项)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号代签名者,在文件上,经二人签名证明,亦与签名
生同等之效力。
民法第153条第一项
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
(反面解释,没有互为意思表示一致,契约即不成立。)
另外,可以请法院要求对方,提供那些被盗办门号的通联记录,看是否能藉
此查明真正使用该电话者是谁,或者也可能发现根本不是你们在使用该门号。例
如:你都在台中,可是那支电话都在台北发话;或者是那些电话从来没有打电话
到你家、或从未打给你家人、亲友,应该不会有人办手机却从来没有打给父母过
吧?可以抄几支家人、亲友的电话,到时候到法庭上核对通联记录。只要能证明
这些门号都不是你们在使用,应该能推测当初你们并没有去签约申办门号。
要求对方提供通联纪录的参考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342条 (声明书证)
(第一项)
声明书证,系使用他造所执之文书者,应声请法院命他造提出。
(第二项)
前项声请,应表明下列各款事项:
一 应命其提出之文书。
二 依该文书应证之事实。
三 文书之内容。
四 文书为他造所执之事由。
五 他造有提出文书义务之原因。
(第三项)
前项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事项之表明显有困难时,法院得命他造为必要之协助。
民事诉讼法第343条 (命他造提出文书之裁定)
法院认应证之事实重要,且举证人之声请正当者,应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344条 (当事人有提出义务之文书)
(第一项)
下列各款文书,当事人有提出之义务:
一 该当事人於诉讼程序中曾经引用者。
二 他造依法律规定,得请求交付或阅览者。
三 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 商业帐簿。
五 就与本件诉讼有关之事项所作者。
(第二项)
前项第五款之文书内容,涉及当事人或第三人之隐私或业务秘密,如予公开,有致
该当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损害之虞者,当事人得拒绝提出。但法院为判断其有无拒
绝提出之正当理由,必要时,得命其提出,并以不公开之方式行之。
民事诉讼法第345条 (当事人违背提出文书命令之效果)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从提出文书之命者,法院得审酌情形认他造关於该文书之主张
或依该文书应证之事实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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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如果没办法申请法律扶助基金会的律师,又不放心只有自己出庭,可以
去找律师帮你们写张答辩状即可,律师通常还会教你们一些诉讼上要注意的事项,
费用比起委任出庭低得多,可以参考。行情因人而异了,从几千元到好几万元都有
可能,但一般应该一万元左右就可以解决。
敬祝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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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229.29.52
1F:→ Rechtmann:身分证遗失部份去问一下户政机关或是警局看有没有纪录。 07/03 03:00
2F:→ Rechtmann:上一篇推文参考一下吧。 07/03 03:03
※ 编辑: Rechtmann 来自: 220.229.29.52 (07/03 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