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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ialinncku (太陽)》之銘言: 針對你的問題,我提出我的看法給你做參考. : 有幾個關於職災意外的處理問題,請幫忙解答,或請轉給知道相關處理程序的朋友,謝謝你們的幫忙! : 我弟6月15日在內湖工地做風管發生氣爆意外(全身40% 2-3度灼傷,目前在加護病房), : 工地人員未在意外發生時叫救護車送醫、通報相關機關, : 反而是工人自行開車送至板橋小診所,小診所拒收,才轉至亞東醫院, : 顯然有延誤送醫的情況,是否違反工地職災作業流程? : 有哪一種法規有規範職災後的送醫程序? : 可否以「延誤送醫」理由請求承包商負賠償責任? 先給你告知,你弟於工作中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身受重傷時, 雇主應依法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 就原po的事件來說,原po弟弟有以下權利: 1.雇主應按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補償勞工: 雇主應負擔你弟於職業災害受傷期間無法工作之薪資及醫療費, 這是勞動基準法上課予雇主之義務,直至你弟於兩年後仍無法工作時, 則雇主得再一次給予你弟四十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前述薪資給付義務. 2.勞工仍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給付: 倘若造成你弟有永久殘廢部分,你弟還可以依照殘廢程度向勞工保險領取給付. 但是由於你弟可能於營造業工作,若是臨時工身分的話,很有可能沒有勞保, 若造成勞工因此而無法申請勞保之損失,也可以一併向雇主求償. 以上為雇主應補償之部分. 用自用車送醫很明顯看的出來雇主想把職業災害事故的災情盡量壓下來, 這也是一般營造業的做法,不過你弟傷的有點重,是應該叫救護車較好, 至於有關於急救措施是否符合法令規定,我只能說有勞工受傷時,雇主應給予急救, 當然是必須要盡速送醫,但是假如你認為有延誤就醫導致你弟病情加重, 這點就可能必須要舉證,但是只能說這部分不好舉證. : 另外,意外附近有一具滅火器,但工人說那具滅火器是同一場地施工的木工的, : 所以搶救時用礦泉水滅火,是否亦不符合作業程序? 沒有準備安全設備,這部分的法律是有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法或消防法的規範, 這點主要是有關於行政規範部分,對原po來說可以向檢察官控告,請檢察官調查. : 由於雇主並未通報消防局、警局及勞工局, : 導致事發後工地並未停工,意外現場遭到破壞,是否違法? 因為你弟還沒有致死,也沒有超過三個人以上一起受災而失能, 所以尚不構成重大職業災害之要件,從目前來看仍不違法,但是雇主對原po弟而言, 已經構成業務過失重傷害的刑事責任,可以向地檢署按鈴控告, 請檢察官去事故現場蒐證,並向在場所有勞工詢問案發情況, 檢察官會盡量查證並向雇主施壓,讓勞資雙方能夠達成和解, 畢竟你弟目前仍傷重躺在醫院,將來也需要一筆醫藥費,所以檢察官能予原po相當協助, 建議盡早去地檢署按鈴控告業務過失重傷害,其他勞工也會因為檢察官問話, 基本上都會說實話,不太敢避重就輕,會避重就輕的通常是雇主. : 現場工人曾陳述他們用同樣方式作業10幾年都沒事, : 我弟使用的作業工具也符合規範,這樣的氣爆是否算工安意外? 這部分要視工地現場是否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消防法規範, 不是做幾十年沒事就不違法. : 因為我弟公司很小,我們怕公司付不出醫藥費(其中一瓶藥,一天自費額就1萬多), : 但發包商是間很大的公司,所以希望最上層的發包也能一併負責,應該要如何處理? : 若要要求賠償,該如何與雇主談?何時提出比較好? : 賠償的項目應包括哪些?金額如何估算? 你弟的公司很小無所謂,反正依照勞動基準法第62條規定, 上下游承攬事業單位需負連帶責任,所以你弟公司不給,那就找更上游更有錢的公司要, 反正法令規範為如此,所以原po有權利這樣要,只是通常實務上來說可能免不了訴訟, 運氣好檢察官偵辦會施壓讓雙方達成和解,但是運氣不好就得要請律師走法院. 應該要賠償的部分來說,就目前應該要負擔勞工所有醫藥費&薪資續發, 倘若兩年後仍無法復原,則可一次給付40個月薪資免除給付薪資義務, 所以首先去問問看醫生,你弟是否能兩年內復原 或 是否造成永久性失能? 依照"日後所需之醫療費" 和 "日後薪資損失" 來跟雇主求償, 而薪資損失是指近半年原po弟弟的平均薪資作為基準,去估算所有的薪資損失. : 我們家人面沒有很廣,沒有律師或工安方面的朋友,所以想請大家幫忙。 : 從意外發生開始,對我們家人來說每天都是煎熬, 不認識律師無所謂,台北市勞工局每週三 週五都有義務諮詢律師提供諮詢, 有任何證據或是不懂之處都可以請教律師,我有看過一對夫妻靠自己打職災民事訴訟, 最後是勝訴,在訴訟期間每隔一兩週就來問律師一趟,老公老婆輪流來, 一審勝訴那次一起來感謝律師,但職業災害訴訟官司建議是請律師比較好, 更重要的是原po目前看起來手邊比較沒有準備證據,最好準備錄音筆, 到時候去跟雇主求償時,順便要偷偷錄音比較好,有備無患,不懂就去問義務律師, 義務律師會簡單的教你怎麼做,假如一次問不完就問兩次,問到懂為止. (印象是下午兩點開始諮詢,你的情況如果比較複雜,建議一點就去排隊) : 只要一聽到電話聲響起,就很擔心是不是醫院打來通知情況惡化。 : 昨天看到66歲的父親獨自走在醫院長廊上的落寞背影, : 及我弟在加護病房中痛苦掙扎努力活下去的景況,心裡真的很痛 : 燒傷是那麼的痛,光被一滴開水滴到或油濺到就會痛到掉下淚來, : 那麼大面積的燒傷,為什麼會有人那麼狠心不送至最近的醫院,也不通報救護車及時搶救? : 如果大家有相關的建議,請mail給我([email protected]),謝謝大家熱心協助! : 請大家幫幫我們,或是請大家協助轉發給認識的朋友幫忙詢問,謝謝你們的幫忙! 啥麼都別管,先去地檢署按鈴控告雇主業務過失傷害的罪名比較重要, 因為檢察官會幫你去調查整個案件,這點是原po必須要先去做的,非常重要, 因為這種案件是告訴乃論,如果原po不去提告,檢察官就不會開始偵辦,所以快去告. 除非你弟如果傷重不治,那業務過失致死是公訴,檢察官就會自動偵辦, 但是由於現場會被消滅,證據會比較間接&不明顯,更顯的調查的難度, 所以儘早去按鈴控告才能夠保障自己的權益. 以上是個人見解,原po有問題還是可以發問,先去控告&詢問義務諮詢律師為先, 有錯請指正. -- 論文題目:職業災害調查之研究 論文主要探討職業災害調查程序現況,重大職業災害傷亡是否屬刑訴業務過失致死罪? 職業災害調查是否該動用刑事偵查權來查明肇因? 因此 徵求法官 檢察官 警察 勞動檢查員 給我作為論文訪談對象,   有沒有好心人認識,介紹一下,小弟必定請吃飯作為答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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