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CK0613 (十三分六秒)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關於網路合購
時間Fri Jun 15 14:37:23 2007
※ 引述《Cassiopeia (先後座)》之銘言:
: 事情是這樣的
: 有個人在部落格上發起使用過我們公司產品的心得文
: 然後發起合購 把名單收集起來 給我們公司
: 其中 我們公司都沒有公開任何資訊 沒有網頁 也沒有主動銷售
: 最近其中一個合購的網友 提出要退貨
: 不然要提告
: 所以我們的案例也符合消保法第19條規定嚕?
: 郵購跟訪問販賣?
: m(_ _)m
是的!這是郵購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項第10款: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
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因為最主要的要件為:
一、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
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買賣。
就您所說的內容符合上述兩項要件,故屬郵購買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4.30
1F:推 titita:問題在於那個部落格若是跟企業無關勒?... 06/16 08:11
2F:推 yororinpns:試論企業經營者之定義 僱用人或將產品私下銷售可涵攝在 06/16 11:18
3F:→ yororinpns:內 記住消費者保護法之"定型化契約"在消費者保護法有 06/16 11:19
4F:→ yororinpns:法規上有明文名詞定義 不屬其規定之契約應屬普通法民法 06/16 11:20
5F:→ yororinpns:規定 06/16 11:21
6F:推 yororinpns:請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 不要什麼者套消保法 06/16 11:23
7F:推 sciv:即使與企業無關,但消費者未看到貨品仍是適用消保的的規定 06/20 1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