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誰來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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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小哈波工作 未達最低工資 試用無勞健保
時間Wed Jun 13 01:21:40 2007
: 在應徵工作的時候,老闆說每天"中午12點上班,晚上9點下班";該做的事情就是接電話
: 、推班、基本的打掃就是掃一樓公共區域跟二樓公共區域,而一樓就是櫃檯跟形象牆、?
: 月薪是18000+全勤1500=19500
: 因為試用期沒有勞健保,要三個月後才有。
: 滿三個月試用期可以簽一年的聘約,要離職的話要三個月前就提出。
薪水計算方面,只要你是全職工作者,按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例假日也給薪)
前述因勞動基準法未規範故類推適用<--民法123條(一個月為30天)
所以計算方式如下:
小明在1/9(一)進入公司就職上班,工作至一月底(一月有三十一天),
1/9-1/31,一共23天,薪水以三萬作為基礎計算模式,在沒有加班的情況下,
薪水應為 30000 * 23/30 = 23000
如果依此模式計算下,公司低於此發給薪水都算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 當初我有跟應徵的老闆說:{因為我還要上課,所以沒辦法簽一年的聘約。},老闆說沒關
: 係;然後我又說:{因為要考試,所以我也沒辦法三個月前就提出辭呈。},他也說沒關係
: ,當作是幫忙。
: 當我決定好的時候,隔天就去上班,簽訂了三張合約,我也沒看清楚就簽了,結果回到?
: 後實施"意思就是在我們不許回絕的情況下調整與要答應。
: 結果上班的時候,所做的事情跟當初講好的工作不同。
至於受人僱用理應該受雇主指揮命令,但契約若有明確的工作內容,則從其規定,
原PO契約這樣訂立的確有點吃虧,不過如果認為工作與報酬不成比例,
那可以辭職了事,拒絕受如此待遇,這方面就吃虧點.
但是,無論契約何時終止,薪資都應按上述規定給付至工作最後一日為止,
若未完全給付即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另外原PO的工作條件也應有很多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也可以一併申訴.
以上為個人意見,有錯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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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題目:職業災害調查之研究
論文主要探討職業災害調查程序現況,重大職業災害傷亡是否屬刑訴業務過失致死罪?
職業災害調查是否該動用刑事偵查權來查明肇因?
因此 徵求法官 檢察官 警察 勞動檢查員 給我作為論文訪談對象,
有沒有好心人認識,介紹一下,小弟必定請吃飯作為答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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