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谁来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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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小哈波工作 未达最低工资 试用无劳健保
时间Wed Jun 13 01:21:40 2007
: 在应徵工作的时候,老板说每天"中午12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该做的事情就是接电话
: 、推班、基本的打扫就是扫一楼公共区域跟二楼公共区域,而一楼就是柜台跟形象墙、?
: 月薪是18000+全勤1500=19500
: 因为试用期没有劳健保,要三个月後才有。
: 满三个月试用期可以签一年的聘约,要离职的话要三个月前就提出。
薪水计算方面,只要你是全职工作者,按照劳动基准法第39条(例假日也给薪)
前述因劳动基准法未规范故类推适用<--民法123条(一个月为30天)
所以计算方式如下:
小明在1/9(一)进入公司就职上班,工作至一月底(一月有三十一天),
1/9-1/31,一共23天,薪水以三万作为基础计算模式,在没有加班的情况下,
薪水应为 30000 * 23/30 = 23000
如果依此模式计算下,公司低於此发给薪水都算违反劳动基准法规定.
: 当初我有跟应徵的老板说:{因为我还要上课,所以没办法签一年的聘约。},老板说没关
: 系;然後我又说:{因为要考试,所以我也没办法三个月前就提出辞呈。},他也说没关系
: ,当作是帮忙。
: 当我决定好的时候,隔天就去上班,签订了三张合约,我也没看清楚就签了,结果回到?
: 後实施"意思就是在我们不许回绝的情况下调整与要答应。
: 结果上班的时候,所做的事情跟当初讲好的工作不同。
至於受人雇用理应该受雇主指挥命令,但契约若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则从其规定,
原PO契约这样订立的确有点吃亏,不过如果认为工作与报酬不成比例,
那可以辞职了事,拒绝受如此待遇,这方面就吃亏点.
但是,无论契约何时终止,薪资都应按上述规定给付至工作最後一日为止,
若未完全给付即违反劳动基准法规定,可以向劳工局申诉,
另外原PO的工作条件也应有很多违反劳动基准法规定,也可以一并申诉.
以上为个人意见,有错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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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职业灾害调查之研究
论文主要探讨职业灾害调查程序现况,重大职业灾害伤亡是否属刑诉业务过失致死罪?
职业灾害调查是否该动用刑事侦查权来查明肇因?
因此 徵求法官 检察官 警察 劳动检查员 给我作为论文访谈对象,
有没有好心人认识,介绍一下,小弟必定请吃饭作为答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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