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ku (候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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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如果父母親都不在, 那奶奶的扶養
時間Sun Jun 10 11:03:50 2007
※ 引述《thewayforme (.小強.)》之銘言:
: 在去年暑假, 家父因為肝癌隨家母離去
: 留下柬埔寨籍的繼母 和3個小孩子
: 還有奶奶 以及一筆債
: 家父有兩位親兄弟和一位遠在新家坡的姊姊
: 由於我大伯那邊的堅持
: 不願意和我二伯輪流照顧我奶奶
: 我二伯又和我大伯交惡許久
: 不願多做溝通
: 到最後就變成我們照樣三家輪流顧
: 這個意思就是要由我國中的小妹一個人顧
: 因為我奶奶雖然以過70高齡 可是卻非常難侍奉
: 特別是對媳婦非常苛刻 讓一家人都很頭痛
: 繼母更是說要她照顧她 她就馬上回去(柬埔寨)
: ( 繼母他本來的意思 會等到小妹畢業才考慮要不要走)
: 因為我人在中壢唸書 大妹念高中又住校
: 一個人在彰化的家裡的小妹就必須擔起這個責任
: 今天接到大妹的電話, 她看不下去小妹一個人顧我奶奶
: 太辛苦, 就去和我大伯那邊求求看
: 結果是哭著回來... 沒有用
: 還換來一陣辱罵
: 而二伯那邊也很明白的表示
: 要是真的要送養老院
: 錢不會是兩家出 是3家出...
: 我想問的是
: 因為現在的我們並沒有收入
: 而且都還在念書
: 在法律上 我們必須擔起這個責任嗎?
: 因為這也會是一個沈痛的負擔...
清官難斷家務事!
侍奉長輩,奉養父母,原本就是一件倫理和人道的事情,
並非僅僅是個法律問題而已。
可是當它發生在親情衝突和經濟弱勢的家庭時,
往往就會變成一個大問題,
倘若處理不儘周延,
甚至會衍生出更大的衝突事件!
因此,可以分成兩個層面來討論:
首先,應該先從親情倫理的面向來看:
己身所從出,父母的養育之恩,昊天罔亟,烏鴉尚知反哺...
不管怎麼說,奉養父母長上,絕對是天經地義的,
而且,應該要盡全力去奉養......
至於身為長者,也應該具有雍容大度的長者風範,
必能獲得子媳乃至孫輩的尊敬愛戴。
可惜,往往基於不同家庭的文化差異,認知差異,
倘若再加上本位主義、自私、溝通不良,就會衍生出不必要的誤會和嫌隙。
所以,好好的溝通,再加上盡心盡力的實踐,
相信終究可以找出最大公約數!
家庭、社會,乃至整個國家,
對於爭議問題的最終解決方案,都是妥協出來的!
開個家庭會議吧......
其次,倘若進入法律爭端解決機制的話,
可從民法第1115條(扶養義務人之順序)&1116條(受扶養權利者之順序)的
規定對照來看,
民法第1115條規定: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 家長。
四 兄弟姊妹。
五 家屬。
六 子婦、女婿。
七 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民法第1116條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
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 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家屬。
四 兄弟姊妹。
五 家長。
六 夫妻之父母。
七 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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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發現?上舉法律規定,總是先考量直系血親尊卑、次考量家長家屬、再次考量
旁系血親、最後考量直系姻親尊卑等順序。且以親疏遠近、經濟能力等為考量。
所以,倘就法論法的話,奶奶尚有2子1女均屬民法第1115條第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且係親等近者(一等親)為先。故此時大伯、二伯和姑媽應共同扶養奶奶;除非這2子1女
3人之中有人確因經濟上發生困難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所以已經往生的
令尊就可免負扶養義務)
至於孫子(女)同屬第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僅因其親等為二等親,故扶養義務在子輩
之大伯、二伯和姑媽之後,並非不用負擔扶養義務。
而柬埔寨籍的繼母則係列為第六順位之子婦(or女婿),所以就不要去要求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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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做,天在看,倘若仍有些許力量來分擔照顧奶奶的話,還是建議儘量親力親為,
縱使遠在外地求學,仍可嘗試利用假期返鄉略盡孝道。相信令尊在天之靈也會讚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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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tropos0723:樹欲靜而風不止 子欲養而親不在 慎之 慎之 06/11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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