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誰來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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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勞工選期間-特別休假 老闆不給放 違法嗎?
時間Wed Jun 6 20:53:36 2007
給原PO幾個函釋作為參考: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 台勞動二 字第 0416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23 日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38 條 ( 87.05.13 )
要 旨: 雇主如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於法尚無不可
全文內容: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之規定,旨在提供勞工休憩之機會,而
非用以換取工資,更非藉此增加平均工資而多領退休金,凡雇主如要求勞
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於法尚無不可。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9) 台勞動二 字第 2177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12 月 27 日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38 、39 條 ( 73.07.30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 74.02.27 )
要 旨: 勞工因故離職,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發給疑義
全文內容: 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
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9) 台勞動二 字第 2182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9 月 15 日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38 、39 條 ( 73.07.30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 74.02.27 )
要 旨: 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發給疑義
全文內容: 本會 79.08.07 勞動二字第一七八七三號書函中之「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
因時」之範圍,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故來函所詢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
特別休假,如係因事業單位生產之需要,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
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至於特別休假未
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
數之工資。
從前述三個函釋看下來,勞工有休特別休假之權利.雇主也可要求勞工年底前放完,
惟至年底時仍未放完,要看未放完原因為雇主還是勞工責任?
係屬勞工責任,那雇主則不須補償勞工工資,
雇主責任,那雇主則必須要補償工資.
如果不讓你放完,又不給你工資,那就是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
以上為個人意見,有錯請指正,謝謝
※ 引述《is1128 (想不出來)》之銘言:
: ※ 引述《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誰來救我)》之銘言:
: : ex:勞工想要七月X日放特休,但是七月為公司旺季,人力極度不足,
: : 那此情況雇主可因公司人力不足,否決定勞工於七月X日放特休之權益,
: : 但是不表示勞工不能放特休,而是必須在協商將特休於何時休完.
: : (勞動基準法只有明定勞工有特別休假之權利,但勞工可提出想休特休之時間,
: : 只是雇主仍有准假與否的核駁權.)
: : 倘若至年底仍未休,可要求雇主將未休特別休假天數轉為工資亦或是累積至下年度,
: : 或是離職的時候,仍有特別休假未放完時,也仍要將剩餘之特別休假日數轉為工資.
: 所以又牽扯到另一個問題
: 因為公司告知說,若是沒有休完的假期,一律歸零計算
: 就是因為這樣必須把我的假都用完,這樣的話符合勞基法的定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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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題目:職業災害調查之研究
論文主要探討職業災害調查程序現況,重大職業災害傷亡是否屬刑訴業務過失致死罪?
職業災害調查是否該動用刑事偵查權來查明肇因?
因此 徵求法官 檢察官 警察 勞動檢查員 給我作為論文訪談對象,
有沒有好心人認識,介紹一下,小弟必定請吃飯作為答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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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79.4
1F:推 wowxd:離職日剛好滿一年,多出7天特休,公司不願意讓我"往前"請 06/12 21:42
2F:→ wowxd:也無法轉成工資..這要怎麼辦,不管怎樣我做滿一年了,七天特休 06/12 21:43
3F:→ wowxd:是我應得的福利,麻煩了解勞基法的幫忙回答了@@" 06/12 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