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誰來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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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關於勞基法薪資給付
時間Wed May 30 22:43:40 2007
※ 引述《eijigi (捨身攻擊)》之銘言:
: 根據勞基法規定,有付出勞力就要給予工資,想請教一下
: 小弟之前在一家系統整合公司上班,是一間不到10人的公司
: 我在21號上班,今天29號跟老闆提離職
: 現在情形是公司說他規定薪水是月薪/31*工作日(六日不算)
: 可是我總覺得這樣不合理如果是月薪/31*(29-21+1) 或是 月新/月總工作天*工作日
提供給你一個函釋作為參考,應該是月薪/30*工作期間(六日皆算)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3) 台勞動二 字第 255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4 月 09 日
全文內容:一 由於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則對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並無定義,該法
第二條第四款雖有「平均工資」定義,惟係屬「日平均工資」之意,
該法施行之初,前主管機關內政部曾於七十四年函釋:「一個月平均
工資,係指日平均工資乘以三十所得之數額」。
所以勞委會看法,是將一個月劃分成三十天,再因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範假日亦為給薪,
故不要管六日或是工作日之分,按原po幾號離職,公司應按當月比例給薪水.
EX: 某甲在07.13提出辭職,說做到07.23就離開公司,每月薪水30000
當月薪水= 30000 / 30 * 23/30 = 23000
如果公司未按時給付薪水,即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或 第23條規定,
向勞動檢查處檢舉,就會讓公司被罰錢,而打卡紀錄表就可以作為證據.
: 這樣應該比較合理吧,因為老闆放聲說一切照勞基法,如果我不滿意叫我告他
: 說實話他又跟縣政府有生意往來,也看準這是小錢,所以才講話這麼大聲吧
: 不知道勞基法有無這方面的相關規定?
: 還有就是我當初進去到現在,老闆不知道有沒有幫我入保,因為他要我給他學歷
: 身分證,郵局的影印本我還沒給,唯一的證據是每天打的卡
: 請問我該如何保護自己,因為老闆的個性是會故意找麻煩那種!!
: 感謝!
單就薪資短發的部分,原po可以去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申訴雇主未完全給發薪水,
申請招開協調會,等雇主到場後,就知道自己計算工資是違反法令規範,
基本上,這種案件在勞工局和解機會是一半一半,不和解的另外一半多為雇主賭氣不給,
前述原因大多都是申訴者跟公司鬧很僵,如果跟公司關係還好的話,
那就拿函釋給公司看,再拿勞動基準法給公司看,說明公司違法之處,如果不給就會申訴.
記得打卡紀錄表自己好好保存,起碼要保存影本一下.
以上為個人意見,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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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題目:職業災害調查之研究
論文主要探討職業災害調查程序現況,重大職業災害傷亡是否屬刑訴業務過失致死罪?
職業災害調查是否該動用刑事偵查權來查明肇因?
因此 徵求法官 檢察官 警察 勞動檢查員 給我作為論文訪談對象,
有沒有好心人認識,介紹一下,小弟必定請吃飯作為答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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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81.129
1F:推 eijigi:感謝版友解答,打卡表以影印保存了,我想他會賭氣不給吧!! 06/02 13:25
2F:→ eijigi:他都跟我說一切照勞基法,大概是不想給吧!! 06/02 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