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谁来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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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关於劳基法薪资给付
时间Wed May 30 22:43:40 2007
※ 引述《eijigi (舍身攻击)》之铭言:
: 根据劳基法规定,有付出劳力就要给予工资,想请教一下
: 小弟之前在一家系统整合公司上班,是一间不到10人的公司
: 我在21号上班,今天29号跟老板提离职
: 现在情形是公司说他规定薪水是月薪/31*工作日(六日不算)
: 可是我总觉得这样不合理如果是月薪/31*(29-21+1) 或是 月新/月总工作天*工作日
提供给你一个函释作为参考,应该是月薪/30*工作期间(六日皆算)
发文单位: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发文字号: (83) 台劳动二 字第 25564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83 年 04 月 09 日
全文内容:一 由於劳动基准法暨施行细则对於「一个月平均工资」并无定义,该法
第二条第四款虽有「平均工资」定义,惟系属「日平均工资」之意,
该法施行之初,前主管机关内政部曾於七十四年函释:「一个月平均
工资,系指日平均工资乘以三十所得之数额」。
所以劳委会看法,是将一个月划分成三十天,再因劳动基准法第39条规范假日亦为给薪,
故不要管六日或是工作日之分,按原po几号离职,公司应按当月比例给薪水.
EX: 某甲在07.13提出辞职,说做到07.23就离开公司,每月薪水30000
当月薪水= 30000 / 30 * 23/30 = 23000
如果公司未按时给付薪水,即违反劳动基准法第22条第2项 或 第23条规定,
向劳动检查处检举,就会让公司被罚钱,而打卡纪录表就可以作为证据.
: 这样应该比较合理吧,因为老板放声说一切照劳基法,如果我不满意叫我告他
: 说实话他又跟县政府有生意往来,也看准这是小钱,所以才讲话这麽大声吧
: 不知道劳基法有无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 还有就是我当初进去到现在,老板不知道有没有帮我入保,因为他要我给他学历
: 身分证,邮局的影印本我还没给,唯一的证据是每天打的卡
: 请问我该如何保护自己,因为老板的个性是会故意找麻烦那种!!
: 感谢!
单就薪资短发的部分,原po可以去当地县市政府劳工局申诉,申诉雇主未完全给发薪水,
申请招开协调会,等雇主到场後,就知道自己计算工资是违反法令规范,
基本上,这种案件在劳工局和解机会是一半一半,不和解的另外一半多为雇主赌气不给,
前述原因大多都是申诉者跟公司闹很僵,如果跟公司关系还好的话,
那就拿函释给公司看,再拿劳动基准法给公司看,说明公司违法之处,如果不给就会申诉.
记得打卡纪录表自己好好保存,起码要保存影本一下.
以上为个人意见,有错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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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职业灾害调查之研究
论文主要探讨职业灾害调查程序现况,重大职业灾害伤亡是否属刑诉业务过失致死罪?
职业灾害调查是否该动用刑事侦查权来查明肇因?
因此 徵求法官 检察官 警察 劳动检查员 给我作为论文访谈对象,
有没有好心人认识,介绍一下,小弟必定请吃饭作为答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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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8.181.129
1F:推 eijigi:感谢版友解答,打卡表以影印保存了,我想他会赌气不给吧!! 06/02 13:25
2F:→ eijigi:他都跟我说一切照劳基法,大概是不想给吧!! 06/02 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