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誰來救我)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請問勞基法的年假問題?
時間Sun May 27 14:54:35 2007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來看,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才依法有獲得特別休假權利,
其中工作滿一定時間者為"滿一年",而此滿一年的定義一般來說都是,
ex: 勞工96.1.1開始進入公司上班(當日有工作),接著至隔年97.1.1仍繼續工作者,
即享有特別休假七日之權益.
重點是97.1.1仍工作,也就是代表工作已超過一年者才始有特別休假之權益,
另外,也有勞工是指說97.1.1進入工作公司,若是96.12.31(當日有工作)離職,
是否有特休假之權益,目前行政機關採行的是無特休權益的見解,
因為未構成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要件,滿一定期間者,
但是實務上你去申請勞資爭議,承辦人員還是會盡力幫你爭取,只是雇主若是不給,
行政機關在執行行政罰層面上,比較困難去處罰雇主罰緩.
我個人見解是 EX: 勞工 96.1.1 AM:0900 進入公司並開始提供勞務
直至 97.1.1 AM:0900 仍繼續工作者,構成滿一年之要件,
始得特別休假之權益.
至於未滿一年者,像是差個幾天或是差幾個月,可自行跟雇主協商看看,
但是法令並未課予雇主此項義務,所以要不到請節哀.
以上為個人意見,有錯請指正.
※ 引述《anne2wing (人生無常)》之銘言:
: 謝謝各位大大的回答,
: 前者96.06.23離職是我同事的狀況,
: 她06.23有上班的,聽起來她的離職7天年假是沒有問題的.
: 不過我的似乎有問題,
: 因為我的是96.07.01(W日)離職,
: 我們是一起提離職的,
: 我們感覺護理長每次都說:"留下來幫我"的理由,
: 卻感覺她不是很真心,
: 所以,
: 我們都被要求簽離職日期:到職日離職(護里長要求的)
: 感覺這樣就可以不用給我們年假,
: 不過因為我們當初在會談時笨笨的,
: 不會要求離職日期簽晚一點,
: 唉.........
: 重點來了,
: 我們都待洗腎室,
: 而洗腎室只有放禮拜天,
: 所以我得07.01是禮拜天,
: 那就sun大大回答的,
: 我是不是就不能要求那7天了呢??
: 嗚嗚嗚....
: 有什麼可以補救的辦法嗎??
: ※ 引述《anne2wing (人生無常)》之銘言:
: : 我是94.06.23進入職場,
: : 因為想回家鄉服務,故將於96.06.23離職。
: : 想請問一下,
: : 就勞基法的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
: : 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 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
: : 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 : 那我想問的是,我06.23已經滿了2年了,可以跟公司要新年度的7天年假嗎?
--
論文題目:職業災害調查之研究
EX: 建築工地有勞工於工作意外死亡 --> 警察封鎖現場 檢察官勘查現場
--> 勞動檢查員撰寫職業災調查報告 -->"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論文主要探討職業災害調查程序現況,重大職業災害傷亡是否屬刑訴業務過失致死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73.199
1F:推 anne2wing:謝謝您詳細的解答,我有去勞工局問過了,應該是拿不到 06/03 03:07
2F:→ anne2wing:不過還是非常的謝謝您的熱心回答^^" 06/03 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