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谁来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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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请问劳基法的年假问题?
时间Sun May 27 14:54:35 2007
名 称: 劳动基准法 (民国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38 条 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每年应依左列规定
给予特别休假:
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七日。
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十日。
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十四日。
四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
以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八条来看,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才依法有获得特别休假权利,
其中工作满一定时间者为"满一年",而此满一年的定义一般来说都是,
ex: 劳工96.1.1开始进入公司上班(当日有工作),接着至隔年97.1.1仍继续工作者,
即享有特别休假七日之权益.
重点是97.1.1仍工作,也就是代表工作已超过一年者才始有特别休假之权益,
另外,也有劳工是指说97.1.1进入工作公司,若是96.12.31(当日有工作)离职,
是否有特休假之权益,目前行政机关采行的是无特休权益的见解,
因为未构成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八条要件,满一定期间者,
但是实务上你去申请劳资争议,承办人员还是会尽力帮你争取,只是雇主若是不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罚层面上,比较困难去处罚雇主罚缓.
我个人见解是 EX: 劳工 96.1.1 AM:0900 进入公司并开始提供劳务
直至 97.1.1 AM:0900 仍继续工作者,构成满一年之要件,
始得特别休假之权益.
至於未满一年者,像是差个几天或是差几个月,可自行跟雇主协商看看,
但是法令并未课予雇主此项义务,所以要不到请节哀.
以上为个人意见,有错请指正.
※ 引述《anne2wing (人生无常)》之铭言:
: 谢谢各位大大的回答,
: 前者96.06.23离职是我同事的状况,
: 她06.23有上班的,听起来她的离职7天年假是没有问题的.
: 不过我的似乎有问题,
: 因为我的是96.07.01(W日)离职,
: 我们是一起提离职的,
: 我们感觉护理长每次都说:"留下来帮我"的理由,
: 却感觉她不是很真心,
: 所以,
: 我们都被要求签离职日期:到职日离职(护里长要求的)
: 感觉这样就可以不用给我们年假,
: 不过因为我们当初在会谈时笨笨的,
: 不会要求离职日期签晚一点,
: 唉.........
: 重点来了,
: 我们都待洗肾室,
: 而洗肾室只有放礼拜天,
: 所以我得07.01是礼拜天,
: 那就sun大大回答的,
: 我是不是就不能要求那7天了呢??
: 呜呜呜....
: 有什麽可以补救的办法吗??
: ※ 引述《anne2wing (人生无常)》之铭言:
: : 我是94.06.23进入职场,
: : 因为想回家乡服务,故将於96.06.23离职。
: : 想请问一下,
: : 就劳基法的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略
: : 以「……,每年应依左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 : 所谓每年系指劳工每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後,
: : 即应享有一定日数之特别休假,不因年度中终止劳动契约而影响其权益。
: : 那我想问的是,我06.23已经满了2年了,可以跟公司要新年度的7天年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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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职业灾害调查之研究
EX: 建筑工地有劳工於工作意外死亡 --> 警察封锁现场 检察官勘查现场
--> 劳动检查员撰写职业灾调查报告 -->"以业务过失致死罪"起诉
论文主要探讨职业灾害调查程序现况,重大职业灾害伤亡是否属刑诉业务过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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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8.173.199
1F:推 anne2wing:谢谢您详细的解答,我有去劳工局问过了,应该是拿不到 06/03 03:07
2F:→ anne2wing:不过还是非常的谢谢您的热心回答^^" 06/03 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