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誰來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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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這樣的公司是否有違反勞工法之類的?
時間Mon May 21 14:20:05 2007
前文恕刪
: 以下是我媽媽公司的作息表
: 7:00 am 上班
: 7:00 am ~ 9:40 am [不停止的生產線]
: 9:40 am ~ 9:45 am 沒太多時間休息 喝水
: 9:45 am ~ 11:15 am [不停止的生產線]
: 11:15 am ~ 11:40 am 吃飯 沒太多時間休息 喝水
: 11:40 am ~ 3:40 pm [不停止的生產線]
: 3:40 pm ~ 3:45 pm 沒太多時間休息 喝水
: 3:45 pm ~ 5:40 pm [不停止的生產線] (表面上是說加班)
: 5:40 pm ~ 5:45 pm 沒太多時間休息 喝水
: 5:45 pm ~ 6:45 pm [不停止的生產線] (表面上是說加班)
: 6:45 pm 下班
: 週末 加班一整天…
原po母親的公司實在有很多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處,整個工作條件幾乎都違法,
以下簡單說明,看不懂可以繼續再問(以下所舉法條皆為勞動基準法):
1.工時方面: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第 35 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從前條文來看,勞工每日工作八小時,若需勞工進行加班,雇主於勞資會議徵求勞工同意,
始得要求勞工加班,且每日加班不得超過四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並且加班需要給加班費. 此外,勞工每工作四小時可要求三十分鐘休息.
(所以公司起碼違反前述三條條文規定)
2.工資方面;
第 三 章 工資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而加班部份細分平時加班與例假日加班,這兩種都要給加班費,平時加班照24條計算薪資,
例假日加班則是按每月月薪/30*2,也就是薪資加倍發給.
(若加班不按照此制度給予加班費,則違反上述之法條)
總結,原po母親的公司違反不少勞動基準法的規範,一定不只我所提到的法條,
但是又考慮到原po母親應為弱勢勞工族群,向公司反映應該只會造成自己被解雇,
如果前提原po是都是默默接受現狀的時候(未曾反映過),那我提供一個明哲保身方法:
^^^^^^^^^^^^^^^^^^^^^^^^^^^^^^^^^^^^^^^^^^^^^^^^
捨棄去勞工局申訴(建議不要去比較好),單純打電話去勞動檢查單位申請勞動檢查,
記得要選擇匿名申訴,說明目前現況說希望勞動檢查員介入調查,
^^^^^^^^^^^^^^^^^^
然後只要勞動檢查原來檢查,公司一定會被罰錢,接著看看公司有沒有改善目前制度,
如果申訴一兩個月後,公司仍未改善就繼續申訴,直到改善為止,
只要是觸犯同條法令累犯,罰金幾乎都會破萬,更何況公司觸犯很多條法令.
這是讓公司被罰錢,罰多了公司應該就會改善制度,只是前提是為了保護原po母親,
建議是基於之前都沒有向公司反映過工作條件不好 亦或是 公司超多人反映過,
這樣公司才會查不出申訴者身分是誰? 可以保障你母親的工作不會遭受解雇或打壓.
以上是個人意見,提供原po做參考,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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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題目:職業災害調查之研究
EX: 建築工地有勞工於工作意外死亡 --> 警察封鎖現場 檢察官勘查現場
--> 勞動檢查員撰寫職業災調查報告 -->"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論文主要探討職業災害調查程序現況,重大職業災害傷亡是否屬刑訴業務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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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loveCKMB:太感激你了!! 我有問題再請教你 謝謝!! 05/23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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